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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冈汇源公司巨额索赔案看委托加工合同三大法律难点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宋飞律师
从黄冈汇源公司巨额索赔案
看委托加工合同三大法律难点
作者:宋飞
 
一、本案基本案情
20074月,中绿(泉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食品公司”)和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汇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黄冈汇源公司加工饮料。依据合同约定,黄冈汇源公司共生产饮料215388箱,中绿食品公司已提取产品160534箱。20076月,中绿食品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菌落总数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中绿食品公司遂将黄冈汇源公司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黄冈汇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0余万元。
200712月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中绿食品公司和黄冈汇源公司共同选定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工业微生物中心,对中绿食品公司提出出现悬浮物的饮料产品产生异物的原因进行鉴定。2008519日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工业微生物中心作出《微生物菌种鉴定分析报告》,认定送检样品均混浊并呈絮状沉淀,存在大量霉菌等菌落。20087月和8月,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黄冈汇源公司领导认为虽然自己加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开庭质证辩论情况并不很理想,如果在证据方面不到位,判决结果很可能对汇源公司不利。汇源公司领导感到很困惑:在加工生产饮品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什么会出现质量问题?公司领导百思不得其解。
二、本地律师的介入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汇源公司领导通过多方了解找到黄冈本地的一个知名律师事务所,并到所咨询。该所律师给予了热情接待。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该所律师向汇源公司领导谈了对案件的初步看法。2009年初,汇源公司领导在听了该所律师的分析意见之后,立即决定更换原先他们高薪聘请的一个与法院工作人员有些亲戚关系的告状专业户。要求该所律师办理。
该所主任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全体律师对案情进行集体研究以确定办案方向。经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有过基层审判经验的某年轻律师与该主任一起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经过阅卷、调查、现场访问以及认真分析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后,该所律师一致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清饮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于是,该所律师披星戴月、风雨兼程,赶赴京城,咨询了饮品、菌种方面的专家,并会同汇源北京总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对饮品的生产技术有了初步的了解。嗣后,该所律师不顾旅途劳顿返回黄冈,日夜加班对案件进行更细致、深入的研究。律师在研究卷宗材料时发现一些证据可能印证饮品质量的原因,便根据仔细研究过多遍的相关法律程序,建议黄冈汇源公司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对饮品质量原因进行补充鉴定,黄冈汇源公司同意律师意见。为此,该所律师与法院沟通,阐明了补充鉴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同意继续鉴定。20103月,重新选定的鉴定机构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书》,对饮品质量问题作出了对黄冈汇源公司来说比较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三、法院的宣判和本案社会影响
20106月,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该所律师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饮品出现悬浮物这一质量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鉴定结论表明饮品出现质量问题与加工企业无关,造成饮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完全是中绿食品公司提供了劣质的底板模具所致。由此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应当由中绿食品公司承担。20107月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充分采纳了该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中绿食品公司对黄冈汇源公司提出的930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汇源集团黄冈公司是黄冈市招商引资的大型企业,该所律师为引资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得到了黄冈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同时充分体现了本地律师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至此之后,该所成为包括黄冈汇源公司在内的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四、本案所蕴含的委托加工合同三大法律难点
由于此案的相关裁判文书均没有上网公示,能够查到的,只有代理此案的那个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纪念册上的宣传资料,因此对于黄冈市中级法院的办案情况,我们只能根据律所介绍和商业惯例还原本案来龙去脉,并在叙述之中对此案加以评论!
(一)本案所涉的委托加工合同如何定性?
本案中黄冈汇源公司与中绿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委托黄冈汇源公司加工饮料,底板模具等材料由中绿食品公司提供,生产出来的饮品,中绿食品公司按照拿货数量给付加工款,并面向市场销售。那么,由于无法看法这份《委托加工合同》的原件,我参考了网上有关饮料类委托加工合同的范本,诸如此类合同一般都有一个“产品质量要求”条款,如约定:“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配方及甲方现有的生产流程为乙方生产本合同规定的产品。2、甲方为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乙方提供的乙方企业标准(并附标准清单),如因乙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不合格所导致的产品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对于这样的文字约定,1999年通过的统一《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有硬性要求;但对与委托加工合同名称相近似的加工承揽类合同,并没有作硬性要求。倒是已经废止了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第十七条:“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二十条:“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结合本案案情介绍,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委托加工合同,兼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双重特性。
20074月-6月之间,依据该合同约定,黄冈汇源公司共生产饮料215388箱,中绿食品公司已提取产品160534箱。也就是说中绿食品公司还有已经加工成型的54854箱饮品放在黄冈汇源公司,尚未领取。20076月,中绿食品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菌落总数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中绿食品公司遂将黄冈汇源公司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黄冈汇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0余万元。中绿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有对于已领取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遭消费者投诉,被工商处罚,从而要求退还已付加工款的因素在里面,也有对已经加工成型的54854箱饮品拒绝继续接收的因素在里面,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最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因委托加工一方对生产饮品质量上没有把关引起的违约责任。
(二)本案所涉的补充鉴定是否超期?
本案中争执的焦点问题,就是黄冈汇源公司在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加工出来的饮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没有过错,只能依靠证据说话,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无疑就是对加工后的饮品抽样后所作的鉴定报告。 
200712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中绿食品公司和黄冈汇源公司共同选定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工业微生物中心,对中绿食品公司提出出现悬浮物的饮料产品产生异物的原因进行鉴定。2008519日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工业微生物中心作出《微生物菌种鉴定分析报告》,认定送检样品均混浊并呈絮状沉淀,存在大量霉菌等菌落。之后,经过两次开庭质证辩论,黄冈汇源公司感觉自己要吃亏了,于2009年初更换委托委托代理人,并申请对2008年的那份鉴定报告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补充鉴定。这里就引出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此时申请重新补充鉴定是否超期?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因此,对产品质量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上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部委规章对复检时间没做硬性要求,故黄冈汇源公司的补充鉴定申请得到法院同意。
(三)质量问题到底是加工方还是定作方原因所致?
20103月重新选定的鉴定机构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书》,对饮品质量问题作出了对黄冈汇源公司来说比较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经最终鉴定,中绿食品公司提供给黄冈汇源公司的底板模具属于劣质产品。那么什么是饮品加工所需要的底板模具呢?做过这类生意的人知道,生产饮料瓶盖方面的吸塑机、饮料瓶模具等都属于底板模具,这些都相当于存储饮料的容器,容器如果质量有问题,那么其承载的液体饮料出现悬浮物,且颜色混浊并呈絮状沉淀,存在大量霉菌等菌落也就不足为奇了!而20103月重新选定的鉴定机构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认定造成饮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瓶盖底板模具不合格引起的,这就意味着中绿食品公司提供给黄冈汇源公司的底板模具属于劣质产品,饮品中的液体饮料发生质量问题,无论是根据前面所分析的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法理,还是根据合同约定,都与加工企业彻底无关了,既然依照合同法理属于免责事由,那么中绿食品公司要求黄冈汇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0余万元,因其最关键的违约事实并不成立,因此饮品出现悬浮物这一质量问题,最终的鉴定结论已经表明饮品出现质量问题与加工企业无关,造成饮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瓶盖底板模具不合格引起的,中绿食品公司提供了劣质的底板模具,由此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也应当由中绿食品公司承担。
故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中绿食品公司对黄冈汇源公司提出的930余万元的索赔请求,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虽然姗姗来迟,却是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谨小慎微的判决做到了客观公正,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很多论述,都是老瓶新酒,很多提法难免偏颇。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们的委托加工合同案例宣讲活动步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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