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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无效票据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一、下列情形,应当认定票据无效: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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