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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未索保险合同保险免赔后果自担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由于当初买车时充分享受销售商的“一条龙”服务而忘了索取保险合同文本,交通事故发生后,宝马车主宁女士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保险理赔被打了八折,足足少了2万多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宁女士起诉保险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对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78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月25日,宁女士以汽车按揭贷款的方式向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汽车销售商为宁女士提供了贷款、汽车上牌、车辆保险等一切手续,宁女士也爽快地支付了相关的各类汽车保险款,随后便兴高采烈地将宝马车开回了家。

       半年后,宁女士的宝马车在虹桥机场候机楼前大停车场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宁女士的宝马车违章超速行驶,导致车头撞上案外人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宁女士一方负全部责任,承担损失共计10多万元。而当宁女士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惊讶地发现,自己只能理赔到8万多元,还有20786元被保险公司认为是“可以免责”而免赔。

       “怎么会有什么绝对免赔率的规定呢!”想不通的宁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浦东新区法院。法庭上,宁女士认为,自己当初买车时,手续都是销售商统一代为办理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单正本及相应的保险条款也都是由汽车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直接交给贷款银行的,自己压根就没有拿到过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宁女士也是从贷款银行那儿调取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她有什么“免责条款”,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该条款对宁女士没有约束力,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20786元。

       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超速行驶肇事的,保险公司有20%的绝对免赔率,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扣除宁女士20786元。即便如宁女士所述,保险合同是汽车销售商代为办理,那么销售商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相关的行为后果也应该由宁女士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了宁女士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宁女士同意销售商为其代办车辆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及于宁女士。宁女士明知与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则理当向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索取合同文本,且宁女士向法院提供的保险单等证据是其从贷款银行调取,由此推断,即使宁女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确实没有拿到保险合同,她也是知道保险合同的索取途径,由于宁女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应该由宁女士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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