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房产纠纷律师,嘉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专职律师,1998年获得全国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房地产)。电话13564487689
案情:
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10日,原告与王某、李某两被告签订室内装饰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揽两被告别墅的装修工程,合同价520000元,如两被告不履行合同,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总包费用全额支付。签约后,两被告支付了首期款150000元,原告也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两被告对此要求修改原施工方案,原告也予以变更施工,致使工程实际造价比合同约定金额增加了53024.25元,而两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变更款且一拖再拖。2011年4月底,在原告已实际完成合同约定过半工程量时,两被告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仍不支付,反而多次要求变更设计方案,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两被告继而提出解除与原告的施工合同,并阻扰原告拿取工具。经与原告交涉后,两被告同意原告拿回工具,但扣留了原告运至工地的材料。由于两被告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另因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已经超过合同约定造价的一半,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项目变更增加的工程款53024.2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000元。诉讼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室内装修设计费30000元。
两被告共同委托赵强律师出庭应诉。我们认为,由于双方在施工中对变更项目部分的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主动撤离了施工现场。事实上原告完成施工的工程量仅占全部工程的15%左右。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保留追诉的权利。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双方在《室内装修合同》中已经明确解除了设计合同尾款,被告不再欠付原告设计尾款,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3日,司法鉴定单位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XX别墅#10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认为由于后续施工队伍继续施工,已无法确认原告的施工界面,故确定按原告提供的施工范围工程造价为199255元,按被告确认的施工范围工程造价为125447元。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提前解除《室内装修合同》的重任归属、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如何确定以及两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等方面。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61785元;二、被告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余款18504.5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至此,两被告少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主张金额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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