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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摘自《民事审判与指导》第36期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但由于其中的“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主观意识范畴,因此认定起来通常比较困难。常常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的缔约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常常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该合同在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而对于缔约双方恶意串通这一主观范畴的状态,则难以举证。只有在“恶意串通”这种主观状态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且能够被证据证明时,才可以作出认定。
承诺内容表明,兴华公司采取了许以高额报酬的手段,诱使蓝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之签订不利于蓝盾公司的合同。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特征,足以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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