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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谋面的车险保单—一波三折的拒赔案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引子:家住宝山的钱先生上周向本刊反映:他于2002年7月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当时,一次性向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支付了1.2万余元的保险费,为车上了3年的保险。去年2月,钱先生的朋友向他借车去济南办事,结果出了事故,事故双方责任对等,钱先生在修车方面花去了2.6万余元。回到上海,钱先生持单证向太保产险索赔,遭到拒赔。       
      太保产险:拒赔事出有因       
      太保产险客户服务中心的杨、胡两位同志客气地接待了钱先生。       
      胡同志从理赔卷宗中拿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开出的民事判决书,告诉钱先生:“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你和朋友签订了租车协议书,是他‘租用’你的桑塔纳轿车在山东出了事。而你的保险是按照自备车投保的,把车‘租’给别人使用,等于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事先又没有通知我们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只好拒赔。”       
      条款的原文是这样的:“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杨同志解释说,自备车和营运车的保险费率是不一样的,车主把车“租”给朋友用,等于是改变了它的用途,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并增加保费。       
      钱先生:好心却办坏事       
      钱先生大呼冤枉:“我的车其实并不是‘租’给朋友的,是借给他的,只是当时为了打官司的需要才这么说的!”       
      原来,去年3月,钱先生的朋友王先生驾车来到济南境内的一条国道上,停在原地时被一辆大型装载机撞到,车的前半部被碰得稀烂,幸好人没有受伤。事故发生的路段当时正在施工,并且设置了禁行标志。       
      在当地法院进行责任认定时,钱先生向法院撒了个谎,说车是他“租”给王先生的,两人还在私下里“制作”了一份租车协议书作为证明。钱先生说,这样做是为了可以提出所谓“租金”的损失,可能会促使法院作出相对有利的判罚。       
      法院最后判定,桑车虽然无视禁行标志闯进施工地段,但撞它的装载机也有很大责任。于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各自承担2.6万元的修车费用。       
      钱先生说:“当初是为了让法院在定责时对己方有利一些,不料却成为现在保险拒赔的理由。”他懊恼地说:“其实当时不管法院怎么定责,保险公司都是要照单全赔的,我何必要多事,为保险公司省钱呢?”       
      太保产险:同情但不能赔       
      对于钱先生的叙述,太保产险的两位人士表示同情。但他们坚持:根据公司的理赔规定,这件案子还是不能赔的!因为钱先生的话“口说无凭”,而法院判决书上的内容却是白纸黑字,保险公司根据它来拒赔天经地义。      
      钱先生:我没见过保单!       
      钱先生听得着急起来,他站起来说:“我不知道你们有这样的规定,否则当时我绝对不会对法院那样说!”       
      太保产险的杨同志把那条规定在保单上的位置指给他看。不料钱先生此后的一句话让在场所有人都惊呆了:“我当时根本没见过这张保单!”       
      钱先生说,当年他是从二手车商那里买的车,保险从头到尾都是车商代办的。车商说要买3年的保险放到贷款银行作为抵押,他就买了3年;甚至车商为他代办的保险中有哪些项目,他也不清楚。       
      他说:“保费交出去以后,我一直没见过保单,只拿到了发票和没有任何说明的保险证;车商告诉我,3年的3张保单都放在贷款银行那里作为抵押了。直到最近和银行的借贷关系结束了,我才拿到了这些保单。所以那些条款的内容,我当时一无所知!”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话,钱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车商张某的电话,张某振振有辞:“我已经给了你保险证了,保险单要给银行的!”       
      第三方:还有商榷余地       
      沪上另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的负责人认为,钱先生不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可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但如果真如钱先生所说,投了保却没拿到保单,那就是一笔“糊涂帐”了:保险公司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代办保险的车商是“一手遮天”;而钱先生也没能主动索要保单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有道理,但也可以商榷。作一个假设,钱先生将车借给了朋友,朋友给他一笔钱作为回报,但也并没有把车用作载客、运货等用途,这算不算变更用途呢?”       
      同时,他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除了拒赔以外,也可以选择退保:退还合同无效之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贝政明律师认为,太保产险拒赔是有理由的。但如果钱先生真的没有见过保险单,那么太保产险至少在两方面是有过失的:1、签发保单后,没有将保单交给投保人。虽然车商张某要负主要责任,但严格说来,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2、没有向钱先生说明有关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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