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还人先死 继承人依法应承担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刘德斌律师
黄本团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于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黄立勇借款1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借款10000元,并均写有借条。2012年3月29日,黄本团因病去世,由于病发突然,所欠借款尚未偿还。被告黄大戏是黄本团的母亲、被告黄露是黄本团的女儿,黄本团生前在工商局小区85号建有天地楼一栋,由两被告继承。原告认为原告与黄本团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由于黄本团已去世,被告黄大戏、黄露应在继承黄本团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012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黄本团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本团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黄本团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两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对被继承人黄本团的债务以其继承黄本团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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