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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成车上责任险 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无证驾驶肇事,对车上责任险是否将“无证驾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双方发生了明显的意见冲突,这不足为奇。但诉诸法律后,两级法院均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就让人似乎百思不得其解了,“无证驾驶受法律保护?”的疑问自然生成。
  究竟此案例是法院判定有误?还是保险公司意见失当?我们不妨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一些线索进行一下剖析 ,或许能看出一点问题。
法院判决依据
  1、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法院认为“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在订立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即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以此种情形不属免责范围”。案例分析中作者引用有关规定,对“明示告知”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当然是正确的。但现实中法院往往不予认可,有时确实使基层保险人无所适从,这是造成保险诉讼中最令保险人尴尬的败诉原因,我们除了采取措施逐步适应和完善法院要求外,似乎也没有捷径可走,因为法院的要求虽然苛刻,但还有理。
  2、被保险人履行了交费义务,保险人就应该据实相赔。基于上述的认定,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交纳了每座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费,而且出险人数不超过核定的3人之内,保险人应以限额6万元赔付。此判决理由有误,既是不属责任免除范围,也不应该以6万元为赔付数额。因为,不计免赔特约险是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与车上责任险无关,所以,20%的免赔率(全部责任)还是要执行的。
  3、不接受保险人“驾驶员故意行为”的认定;并引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歧义,亦应作出不利被告的解释”的判定。应该说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故意行为”《车险条款》解释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此案例显然不属此列,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和行为人希望和放任事故发生。而对条款理解发生歧义的解释原则是《保险法》规定的,法院运用无懈可击,甚至比《保险法》的规定更加规范和实用。
保险人拒赔理由
  1、该案不属保险事故。此认定显属不妥,因为事实上它确实已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下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碰撞”责任。既是运用“责任免除”进行拒赔,也不能将其从保险事故中剔除,充其量应为“不属保险赔偿事故”。
  2、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这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一大败笔,将“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和行为人在路肩上行驶”列为故意行为,有点牵强附会,因为既是上述“故意行为”成立,也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监会曾以(保监复[1999]168)批复,对故意犯罪行为构成保险除外责任作了解释,“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对犯罪行为尚且如此,违法、违规、过失行为就更不能“上纲上线”了。所以,这样联系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保险公司无事生非的误解,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3、无证驾驶造成的车上责任险应按第三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执行。因为,车上责任险是第三责任险的附加险(第三责任险为基本险),附加险中有“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的规定,而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中第五条有“没有驾驶证”的规定,拒赔应该有据。但令人难堪的是保险规定出现了漏洞,因为基本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为项下之一)”。
  在这里“第三者”含义如何?理解可能会产生歧义。按通常的理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均为第三者,这样认为,车上人员应属此列,按此规定执行不应该成为问题。但如果将第三者理解为第三者责任险那就无法将车上人员责任险涵盖在内了,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不能通用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上。这样理解并非强词夺理,因为基本险第五条的解释首先就确定了条款使用范围,“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并没有将附加险列入其内,而且第三者责任险也在责任免除中将“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剔除了出去。可见,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移植到车上人员责任险上,在法律上依据是不充分的,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没将无驾驶证驾驶肇事列入责任免除范围的情况下,借用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拒赔是不硬朗的。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保监会”曾以(保监法[1999]8号)文在“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中,对基本险除外责任“同样适应于车上责任险”也给予了认可。但在保险条款规定、解释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究竟该怎样处理?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定结果应该是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虽为意料之外,也算情理之中。
       无证驾驶,保险岂能提供保障?对于保险人来说,这确实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从感情上看,结果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但法律就是法律,它是理智的产物,它的严肃性决定了不能与情感同步。通过这个案例分析,保险人应该痛定思痛,在保险消费越来越理智化的情况下,制定保险条款、条款解释、保险文书、宣传规划时,都应该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严谨性、一贯性的原则去认真落实,防止出现漏洞、歧义、模糊、矛盾等现象,否则,我们就要作茧自缚,强咽自酿苦酒了,这是最令人难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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