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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无奈选择终止妊娠 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遭遇车祸无奈选择终止妊娠 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除判决被告支付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另酌情判决被告支付李女士因遭遇车祸无奈选择终止妊娠而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2年2月26日,李女士乘坐的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李女士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当天,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做了腹部和颈椎CT检查。在随后的其他常规检查过程中,医院确诊李女士怀有身孕,并告知因腹部做过CT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其终止妊娠。对胎儿发育造的不良影响虽仅仅是一种可能,但如此重大之事,又有谁敢打这个赌呢?无奈之下,李女士选择了终止妊娠的手术。随后,李女士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锦江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费、 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诉讼中,被告对车祸产生的医药费等表示没有意见,但提出李女士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因而认为不应当赔付李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所做的CT检查系车祸后的常规性必要检查项目,是为明确伤情所必需的。而当时李女士并不知自己已经怀孕。但在医院经检查确定李女士怀孕并告知CT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李女士选择终止妊娠手术实属无奈之举。按常理、常情,给李女士精神上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夏旭东 洪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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