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 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6)
--营口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营口某器材厂、营口某某设备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人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债务。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接收原企业财产的,应当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设公司成立后,其对与原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和根据经营状况进行的财务处理只能形成其资产的变化,不能冲减其在成立时接收的财产。新设公司仍应在其实际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86—997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合同公司担保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对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超过诉讼失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商业贷款的中间人向借款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得到债权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