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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 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 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6
--营口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营口某器材厂、营口某某设备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人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债务。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接收原企业财产的,应当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设公司成立后,其对与原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和根据经营状况进行的财务处理只能形成其资产的变化,不能冲减其在成立时接收的财产。新设公司仍应在其实际接收的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8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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