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人在取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3)
--某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重庆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本案中某通信公司以其自身未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为由,诉请债权银行承担相应后果,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时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只有借款合同借款人与银行共同对担保人事实欺诈时,方可认定担保无效,因此,公安机关对某通信公司的刑事侦查结果不影响本案所涉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某实业公司与某行营门口支行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不存在终止审理的具体情形。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61—9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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