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的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8)
--中国某系统部与中国某银行、中国某集团总公司、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分别于1998年10月18日、11月12日下发《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8】年29号),两份文件均明确了军队企业提供保证的解决方案,中办发【1998】29号通知指出:“移交企业由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的部门、单位或撤销企业提供保证的,应由移交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保证单位并签订保证合同,原保证合同解除;企业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保证贷款,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该条意见在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对相关保证作出安排,并不与法律规定矛盾,可以理解为,军队、武警部门、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的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参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清理、清算的通知》的对象看,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当事人应当知道,不能做出违反国务院文件要求的其他意思表示,而应坚决执行上述通知精神。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28—9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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