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保险公司需要重新理赔吗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631个体运输户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63219973 1同年74该投保车辆出险,对方司机马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认定周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于 1996年12月20与周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付其12万元予以结案19971027当地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受伤驾驶员马某赔偿金201779.36

1999111该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认定保险公司对周某的理赔无效,限期重新理赔,并将赔款送交法院,逾期强制执行1126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5859条、《保险法》第105条第1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0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至今未履行,因此,根据《保险法》4550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被执行人周某变更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于19991221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分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适用了《保险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而《保险法》是民事特别法,属于实体法,变更主体应适用程序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7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76条到第83条专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分立,被执行人被注销、撤销或歇业等情况,而根本没有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法院以《民法通则》第5859 条的规定为由,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当,并限期重新理赔。但理赔有效与否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而保险合同当事人周某并未认为理赔无效。况且,理赔有效与否系实体问题,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无权涉足保险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我国法律至今没有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也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更何况保险公司已于199612月20日与被保险人周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一次性支付12万元结案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更不用说作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

【启示】

    由于我国法律至今没有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除非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建议《保险法》修改时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现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草案)已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予以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信本案件出现的问题会在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找到答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