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员工私下协议自缴社保规避义务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110网律师
关某不服裁决,随后向惠山法院起诉。设备厂辩称,其与关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遗失了合同,但能提供关某进入企业工作当天递交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关某还申请公司将缴纳部分的社保以现金形式每月退还150元,由关某自行缴纳社保。关某表示,申请书是在公司授意下所写,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无法提供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不得随意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私下约定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该约定实质上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
本文由【泉州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fjlvshi.cn/【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