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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受害方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31日11时零2分,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豫P-14802号解放平头大货车行至兰新铁路线1392km+118m无人看守道口时,该车驾驶员刘新亮未停车了望,即抢越道口,与197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该次列车DF4型9362号机车破损和中断上、下行车,货车驾驶员刘新亮死亡的行车事故。该道口是由东西走向的兰新复线铁路和南北走向的公路相交组成的无人看守道口;道口西侧公路边的路桩“△”停车牌和“小心火车”标志及道口警示牌齐全;道口公路宽7.4米。
  事故发生后,哈密铁路公安处交通科、哈密铁路分局安监室即赶赴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及录像。
  另查明:1998年4月23日,运输公司向沈丘车管部门申请称:“我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现购进一部解放5T货车,请办理入户手续”。4月24日,运输公司填写了机动车登记表,在车主签章一栏中,盖有“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印鉴。4月28日,沈丘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运输公司豫P14802号车核发了道路运输许可证。1998年10月12日,豫P14802号车驾驶员从运输公司领有“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运单载明承运人为运输公司。10月27日,运输公司向养路费征稽部门交纳了该车11月份的养路费计675元。1998年4月23日,运输公司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人保沈丘分公司给被保险人运输公司核发了保险证。保险单、保险证均载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5月1日24时止。
  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分局(下称哈铁分局)将运输公司和人保沈丘支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输公司的豫P14802号车由乌鲁木齐返回河南途中,行至兰新铁路1392km+118m无人看守平交道口,违章行驶,违反了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经交1986161号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停车了望,强行通过平交道口,与正在行驶的旅客列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中断铁路行车,威胁了旅客列车的安全,并且造成原告哈铁分局DF4型机车部分破损,直接经济损失达67万元之巨,运输公司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运输公司提出此车属私人车辆,挂靠在其公司名下,且已注销了该车的户口,与其公司脱离了关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没有提出具有证明力的、可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沈丘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签订了保险协议,核发了保险证。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按协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1999年1月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哈铁分局经济损失40万元。
       二、被告沈丘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哈铁分局第三者责任险8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表示服从,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因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即保险人人保沈丘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有疑义的,但哈铁分局作为受害的第三者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呢?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目前,我们尚未查找到哪些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于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只是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而没有明确“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既然承认保险人有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就表明该第三者有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限制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下,就应推定第三者有向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故哈铁分局具备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法设第三者责任险种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且法律有日益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行为的受害人给付保险金的趋势。再者,本案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而保险人又借故拒绝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即哈铁分局赔偿保险金。故此,基于保险法立法的本意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哈铁分局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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