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熊敏律师
张某原是武汉市郊区农村户籍人员,受聘于本市一家房产物业维修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物业维修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报酬1300元,另外,给予300元饭贴和200元车贴。张某一直工作到2011年6月30日,年满50周岁。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张某缴纳了除医疗、养老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由于张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公司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当即向公司提出,自己参加的是小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要到55岁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是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的。张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向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张某到达退休年龄时,因未能享受退休待遇,即未能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物业公司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内部退养约定的标准继续向张某支付费用,至张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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