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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徐涛律师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一般不会存在瑕疵,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可。
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基于当事人的意志予以限制或者排除。由于自然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就有着很大的不同。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订立某类合同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即应认定其有订立该类合同的能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十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认为其不能亲自进行包括订立所有合同在内的全部民事活动,对此我们并不赞同。外国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哪些民事活动通常设有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虽无明文,但也未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所有的民事活动,所以我们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亲自进行某些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的民事活动,例如订立购买价格较低的文具用品和零食的合同,否则就会影响到这些合同的效力,这样很显然与实际生活相悖。另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他们亲自进行的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为内容的,只对他们有利的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合同,也应认为有效。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具有该资格的人不能订立合同自不待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要求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意识能力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条件。
由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消灭及内容等有着非常大的差别,所以在考察订立合同的能力时应该区别对待。不具有订立某些合同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是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该类合同,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该类合同的行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该类合同的行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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