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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几点常识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徐涛律师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应有见证人。
合同的订立方式有: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金与定金都有预付款的含义,区别在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编辑点评:合同的订立不是单方的行为,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平等协商,是合同符合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避免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和格式合同,就需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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