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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俞城峰律师刑辩律师如何击破证人证言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作为定案根据之一的证人证言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证人做笔录,然后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书面的证人证言进行所谓的举证、质证。刑辩律师多已习惯于这种模式,而当证人真的出现在法庭上,要对真人进行询问时却很不适应。本文通过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二审庭前审查书面证人证言、庭审过程中询问出庭证人,综合探讨辩护人如何发现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询问证人以及如何从根本上击破证人证言可信性的方法和技巧。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庆琳将其驾驶的红色广州本田飞度车停靠在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杭州银行市府大楼支行门前的停车位后离开。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琳返回该停车位并欲驾车离开,收费人员谢锡荣要求其支付四元停车费,被告人张庆琳称没有带钱。在未支付停车费且与谢锡荣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庆琳发动车辆欲离开。被害人谢锡荣扳住汽车驾驶室左侧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张庆琳仍驾车前行、右拐至密渡桥路,快速驶离现场。扳住车并跟随的谢锡荣被甩离轿车,并摔倒在密渡桥路莫干山路叉口的人行道旁,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被告人张庆琳继续驾车前行至密渡桥路杭州市人民政府北门附近停下。当日18时50分许,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庆琳带走。  2010年2月25日,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锡荣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致左侧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脑挫裂伤、脑疝、颅骨骨折等,恢复较差,损伤程度达到重伤标准。同年5月31日,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谢锡荣在2009年11月2日至特重型颅脑损伤后,成迁延性昏迷状态伴四肢瘫,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一级护理依赖。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庆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杭拱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拱墅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琳因停车费与收费员谢锡荣发生争执,其明知谢锡荣扳其车窗阻止其离开现场,仍驾车快速前行、右转,致使谢锡荣被甩离汽车、摔致重伤(一级伤残)。其明知驾车行驶的行为将置扳拉其车窗的原告人于危险境地,仍快速前行、右转,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的心态。故,认定被告人张庆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庆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证人证言在本案证据中的地位  本案辩护的关键点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庆琳在车子倒车、前行、右拐的过程中是否均“明知”被害人谢锡荣扳住其车窗欲阻止其驾车离开。如果其在倒车、前行、右拐的过程中都明知,那么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其仅仅是对倒车之前被害人谢锡荣扳住其车窗“明知”,而对车子前行、右拐时被害人谢锡荣扳住其车窗不“明知”,那么本案的定性将会发生错误,其至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判罗列了以下证据:证人洪冬青、王翔宇、沈京时、熊丽萍、丁春梅、谢群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民警接处警现场录音、现场照片、案发地点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及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庆琳的供述等。但这些证据并不是全部与证明上诉人张庆琳“明知”被害人谢锡荣扳住其车窗欲阻止其驾车离开这一节事实有关联性,于是原判又专门列举了四大证据以证明其明知。这四大证据是:(1)证人洪冬青的证言,证实其目睹张庆琳在停车费争执未解决、收费员扳窗阻止的情况下,强行驾车离开;(2)证人沈京时的证言,证实事发后女驾驶员(即上诉人张庆琳)称以为对方抓车窗的手已经放掉及所驾轿车车窗被扳得不灵活等;(3)公安民警接处警现场录音,证实事发后上诉人张庆琳曾表示对被害人扳其车窗知情的事实;(4)侦查实验,证实公安民警经模拟案发经过,确认车辆行驶中驾驶员足够通过反光镜看见在驾驶左侧扳拉车窗、体型与收费员相仿的人员。  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逐一、详细的审查、分析和质证(限于篇幅,该过程略),辩护人认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均弱于证人洪冬青的证言,原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过自由心证形成“被告人张庆琳明知谢锡荣扳其车窗阻止其离开现场,仍驾车快速前行、右转”内心确信最根本的依据就是证人洪冬青的证言,因为证人洪冬青是本案唯一一位目击证人,其见证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这样一位关键证人,若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那么将直接导致上诉人张庆琳蒙受冤屈。因此,本案中,辩护人将重点锁定在证人洪冬青的证言。   三、证人洪冬青书面证言存在的疑点及分析    在一审庭审前,对证人洪冬青形成了两份书面证言,即2009年11月3日证言、2010年6月24日证言;而在二审过程中,对证人洪冬青又补充了一份证言,即2011年6月3日证言。如此一来,辩护人的“火力”就集中在了这三份证人证言。辩护人将这三份证言作成详细的阅卷笔录,通过制表等手段着重注意这些方面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5)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经过审查,辩护人发现证人洪冬青的书面证言存在三大疑点,且这些疑点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  疑点一:收费员谢锡荣是否在汽车倒车、前进的过程中“始终”用手拉住汽车驾驶室的左边前后窗中间的铁杠?  在证人洪冬青的证言中,其称在驾驶员倒车、前进的时候收费员谢锡荣“始终”都拉住铁杠。辩护人认为,驾驶员倒车、前进的时候收费员谢锡荣并没有“始终”都拉住铁杠,证人洪冬青的说法与其本人在民警接处警现场录音(V033.VYF)中的陈述相矛盾。其在民警接处警现场录音(V033.VYF)中陈述:“那么她嘛开走了,开走了一开始追两步,然后他抓住,抓住么就摔倒了。”该录音很清楚地还原了案发当时依次出现的场景,即车往前开,然后收费员谢锡荣追两步,然后抓住车,然后摔倒。换言之,被害人谢锡荣并没有“始终”拉住铁杠。而最大的可能性是,车子往前开,收费员谢锡荣突然上前抓住车子,而那时驾驶员张庆琳车子正要右拐,注意力集中在车子右前方,对车子左侧有人抓车并不知情,后将收费员带倒。  疑点二:收费员谢锡荣是否“双手”拉住汽车驾驶室边前后车窗的铁杠?  证人洪冬青在书面证言中称,收费员“双手”拉住汽车驾驶室边前后车窗的铁杠。但是,辩护人认为,洪冬青的该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因为,辩护人经仔细查看被害人谢锡荣倒地后的现场照片后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即在其左手心里还攥着一叠纸状物(估计是收费凭证)。若真如证人洪冬青所说的那样,收费员谢锡荣是用“双手”去拉住铁杠,后被甩离汽车、摔倒在地,其手中的纸状物怎可能不撒落,还完好无损地攥在手心中?  疑点三:收费员谢锡荣到底是扳住上诉人张庆琳车子的车窗还是扳住汽车驾驶室左边前后窗中间的铁杠?  证人洪冬青的该节证言很不稳定:2009年11月3日证言称“收费员走到车子驾驶室边手放在驾驶室窗上不让女司机倒车”,后又改口称收费员谢锡荣双手拉住汽车驾驶室左边前后车窗中间的“铁杠”;2010年6月24日证言中称“在驾驶员倒车、前进的时候收费员始终都拉住铁杠”。据证人洪冬青讲,其离张庆琳和收费员谢锡荣发生争执的地方只有一二米远,他们争执的情况自己都看得很清楚,既然如此,为什么在抓住车窗还是抓住铁杠问题上会有不同说法呢?而且,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刻意回避被害人谢锡荣抓住铁杠的说法,称 “被害人谢锡荣扳住车辆驾驶室旁的车窗不让离开”。一会儿说扳住铁杠,一会儿说扳住车窗,其中必有蹊跷。  鉴于证人洪冬青的书面证言存在上述三大严重问题,且其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通知证人洪冬青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二审开庭之前,辩护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关于要求通知证人洪冬青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之后得到回应:证人洪冬青届时将出庭作证。  四、庭审中询问出庭证人  辩护人在庭上询问证人要注意几个问题、方法和技巧。第一,询问证人的时间。刑事案件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询问证人处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通常情况下,当在案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审判长会问,“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这时,辩护人答 “申请证人某某出庭作证”。第二,询问证人的问题设计。问题必须是封闭的,不可以是有复合答案。例如,“你在2011年3月9日和李某在出租房里发生关系了吗”,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问题,因为该问题本身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你在2011年3月9日和李某在出租房里吗”,二是“你们发生关系了吗”,因此需要将这个问题拆分成两个问题来发问。第三,一次只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个、三个问题,否则被询问的证人就会避重就轻,挑自己好回答的回答,不好回答的就不答。第四,庭审发问的节奏。询问出庭证人,辩护人要先对其“金刚怒目”,以咄咄逼人之势让其紧张,但问的问题却是非关键且很好回答的,让出庭证人回答得朗朗上口,让其处于处处设防并且很得意的状态,更要让其认为辩护人也不过如此。接下来,辩护人发问时语气缓和,对出庭证人面带微笑,但问的问题却直击要害,让证人不知不觉就说出真话了。最后,当出庭证人前后矛盾、语无伦次之时,辩护人赶紧收住,产生“此时无声胜有声”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就是要有这个能力,既要让他紧张,又要让他松弛,他情绪的变化完全掌握在辩护人手里。  结合本案庭审,以下真实再现了当时询问证人的场景。“审”指审判长;“辩”指辩护人;“证”指证人洪冬青;“检”指出庭检察员。  审: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有的,申请证人洪冬青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核实证人身份,告知注意事项)下面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表情严肃,言辞犀利)  辩:证人洪冬青,今天你在庄严的法庭上,要如实陈述自己的做见所闻,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案发当天你是什么身份?  证:杭州银行保安。  辩:案发当时天黑了没有?  证:天黑了,但是视线很清楚。  辩:你当时站在什么地方?  证:我站在飞度车车尾的左侧,距离他们一两米的距离,整个过程我都看得很清楚的。  辩:车子往后倒、往前开的整个过程,你都看得很清楚?  证:是的,从他们争吵到收费员摔倒,总共五分钟以内,我都看得很清楚的。  辩:当时收费员的手在什么位置?  证:收费员双手趴着前窗。  (辩护人语气开始缓和,对证人面带微笑)  辩:你再陈述一下当时你见到的场景。  证:当时汽车驾驶员跟收费员为了停车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来驾驶员不付钱想开车离开,收费员不让她走,用手拉住汽车驾驶室边前后车窗中间的铁杠,不想让驾驶员开走,收费员当时就站在汽车左侧中间的地方,人几乎是靠着汽车拉住铁杠的?  辩:你刚才说收费员趴着车窗,现在又说拉住前后车窗中间的铁杠。就这个问题,你四次作证说法变来变去,你能不能明确到底是抓住车窗还是抓住铁杠?  证:(不语)  辩:当时收费员手上有没有东西?  证:有的,一叠收费凭证。   辩:当时车子是直接往前开吗?  证:没有,车子往后倒了一下再往前开的。  辩:车往后倒的时候收费员手放在哪里?  证:他两只手抓住车前后窗中间的铁杠。  辩:倒车之前呢?  证:也是双手抓住铁杠。  辩:车子往前开、右拐的时候,收费员的手放在哪里?  证:他双手抓住车,跟着车跑,后来车子加速追不上就摔倒了。  (辩护人拿出一小叠便签)  辩:这里有叠便签,你给我们演示一下,车子在往后倒的时候,怎么用双手抓住车?  检:抗议!法庭上不能做现场模拟。  审:辩护人,请不要让证人模拟。  辩:好的。证人的陈述表明其知道收费员手中攥有一叠纸,而且从收费员倒地的现场照片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倒地时手中仍然攥着那叠纸。在追车被甩成重伤过程中,在这么大的冲力的作用下,他手中的纸还完好无损地攥在手里,那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证人在说谎!收费员并没有两只手去抓车!你是不是在说谎?  证(惊慌失措):车往前开的时候他确实是两只手去抓的,倒车的时候手没看清楚。  辩(大声):手没看清楚!  (全场一片寂静。辩护人这时收住发问,不愿打破这美妙的时刻。)  审:辩护人还有什么需要发问?  辩:没有了。  审:出庭检察员有什么要向证人发问?  检:没有。  通过以上庭审询问出庭证人,很清晰地展示了证人的自相矛盾。  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在证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只有一个证人的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互为证人且相互推诿的共同犯罪案件、行贿受贿等对向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刑辩律师通过审查书面证人证言、询问出庭证人等手段,发现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并一举推盘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诉讼过程中将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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