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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的四倍即年利率26.28%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26.28%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律师提示】
  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律师提示】
  “做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做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会钱”本金部分,因“做会”本身容易“倒会”,也不是都有保证的。因此,参加“做会”应当十分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案例1: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月1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没有偿还,后甲乙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欠不还,应当自2008年8月2日起向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案例2: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看着拖欠货款起诉书。2008年8月1日乙因急需用钱要求甲在8月15日之前还款,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但是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律师提示】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借贷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案例: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欠条”、 “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凭证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 “后患无穷”。
  (1)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
  ①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
  ②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2)欠条一般书写格式:
  欠 条
  兹×××(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欠(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欠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3)收条一般书写格式:
  收 条
  兹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提示】收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律师提示】
  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出借人务必当面亲眼看借款人亲笔签名;借条内容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
  借款金额务必要有大写金额,以免发生纠纷。
  此外,一张“欠条”、“借条”、“收据”上不应当在字里行间留有“空隙”,以免被他人填写上其他不利的文字。
  特别提示:对于重要借贷关系,“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看着怎么样追货款。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
  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案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006年5月份,甲男向丙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07年6月份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2008年9月份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乙女认为该笔债务系甲男一人私自借款,没有经过其同意,且全部借款均由甲男挥霍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本案不存在甲男和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丙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并且甲男和丙没有约定10万元借款系甲男个人债务,遂判决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丙10万元借款。
  【律师提示】
  夫或妻一方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借贷双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AA”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剧了结婚“破产风险”。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所谓民间借贷的“代借”,是指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分为几种情形:
  (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代借务必十分谨慎。因为代借借据的借款人签名虽然是别人名字,笔迹却是代借人的,一旦借款人不承认而代借人又不能证明,代借人将成为实际的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律责任。
  因此,代借人将代借款交给借款人时务必让借款人出具收到代借款的收据,代借收据的一般书写格式如下:
  收 据
  兹收到×××(代借人)向×××(出借人)代借到的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利息按照年(月)利息×%计算。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收(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等如影随形,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领域。
  那么,如何保证民间借贷的资金安全呢?
  (1)民间借贷要选择信誉良好且还款来源有保证的借款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以及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借款人;
  (2)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必须谨慎借贷,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放贷;
  (3)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
  (4)切勿借贷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出借人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手段来保证您的还款安全。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不安全因素非常多,因此民间借贷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利息高低。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借款人基本上没有考虑还款或者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再者,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到时连人都找不到情况比比皆是。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保证将来安全还款的比较有效的办法。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对于民间借贷普遍使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特别指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一定要查明其资产情况,以便确定其将来是否有保证偿还能力;必要时,您还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产信息并予以核实,这样有助于一旦发生纠纷马上要求法院冻结保证人的财产。
  抵押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是房地产抵押。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地产抵押一定要抵押登记才有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
  【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担保法法律规定十分抽象,实际操作也十分专业、繁琐、复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准确掌握。因此,本文限于篇幅,这方面知识不再详细介绍,涉及重大担保法律问题,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操作。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首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或者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再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人还款一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权接收还款的人;并且要保留还款证据。
  【律师提示】
  首先,民间借贷还款问题要“还对对象”。
  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这点对出借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切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
  但是,借款人将还款直接交给出借人配偶或者转入出借人配偶账户,如果是小额借贷,根据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规定,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是大额借贷,是否适用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则不无争议,风险还是比较大。
  其次,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帐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再者,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但有可能是假借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撕毁的是真欠条,如果出借人事先将借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借条复印件向借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正确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证据。
  案例:甲欠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3年3月份甲因病死亡。2003年5月份乙出示借条向甲的儿子甲男催要还款,甲男见是父亲书写的借条且知道父亲确实向乙借过10万元,遂当面将10万元钱还给乙,乙当着甲男的面将借条当面撕毁。后乙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甲男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甲男经了解原来乙在他面前撕掉的欠条是假的,真的欠条还在乙手中。甲男不服气,挂电话给乙,大骂乙骗人,乙十分得意,说你还给我10万元钱的时候,我当面撕毁的是假欠条,谁叫你不看清楚。甲男将乙电话里说的话全部作了录音,提交给法院,法院驳回了乙的请求,维护了甲男的合法权益。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
  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借贷”,当事人很容易忽视诉讼时效规定,导致丧失司法保护权利,成为恶意借款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正确做法是:
  ①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
  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也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而且您也无法清楚知道对方是否保留了他已经向您表示拒绝还款的证据,比如录音等。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根据《若干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律师提示】
  ①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②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和一般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区别。唯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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