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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民间借贷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特别是中小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带来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人民群众的个人财富也大量增加,这都促使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近两年,受国家控制信贷规模以及银行利息过低的影响,民间借贷更是井喷式发展。

    民间借贷从借款主体上大致分为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现在民间借贷多数采用“抵押(质押)+公证”的模式,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省去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尽快收回欠款。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作为焦作市最大的公证机构,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立足 “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理念,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将一系列先进经验运用到公证实践当中,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陷阱多,公证为您来把关
    李某、王某在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自称是李某的妻子,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相貌与本人也比较相像,但是二人言辞闪烁。公证员随即对二人进行详细询问,结果发现王某说话支支吾吾,无法正确表述相关信息。公证员判断王某可能是假冒的,在公证员的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真相。原来李某的妻子在外地工作,为了能快速贷款,李某拿了妻子放在家里的身份证并让妻子的妹妹来公证处冒名签字。
    自然人申办抵押借款公证的,公证处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然而往往有的借款人配偶不同意或者配偶不在本地不能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人就会动歪脑筋,提供假证件或者让其他人冒充来欺骗公证处。公证处配有专业仪器对身份证进行识别,持假身份证或者冒充他人骗取贷款是违法行为,程度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走偏门。
                     ●谨慎对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
    这几年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李女士和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因急用钱通过民间借贷的途径借钱,但是他们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却是二人的儿子张某某。设定抵押关系时,李女士和张先生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公证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的任何合法权益。李女士和张先生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但是法院决定对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存在法律疑点,直接强制执行将可能导致执行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样,债权人只能重新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将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应付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说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目的有多种,但是孩子未成年时处分该房产以及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将来父母和孩子一旦有纠纷,父母想收回房产几乎不可能。所以大家将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在办理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时一定要慎重,尽量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认真审查企业民间借贷,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在中小企业借款渐成民间借贷的主体,因公司法将诸多公司自治的权利赋予公司并反映在有“公司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上,故审查公司章程是办理各类公司类公证的必须步骤。某企业在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办理借款担保合同时,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加盖有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档案查询印章的公司章程,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里存的这份公司章程就是原件,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保证内容真实。公证员不予接受这份只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第二天,该企业向公证处提交了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公证员和先前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仔细比对后发现,先前提供的公司章程少写了两个出资额小的股东,而且将股东会的表决通过比例予以改动,公证员严肃批评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按照公司章程上约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的公证,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以其财产作抵押办理借款时,公证处一般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公证实践中,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和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常常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虽然这并非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但是符合公证预防纠纷的价值所在,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单独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尚有争议
    现在多数民间借贷是担保公司促成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出现。某担保公司对企业贷款的模式是由出借人、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然后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股权质押(或设备抵押)等反担保合同,将借款企业的股权质押(或设备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希望对这种反担保合同也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单独公证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尚有争议,在实践中,事先要征询当地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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