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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首说热案

发布日期:2013-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立足首都中级法院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结了 “故宫被盗案”、“苹果公司侵权案”等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类型新、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4214件,审执结23753件,结案率达98.1%,一审均衡结案率达89.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6%,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这些案件集中体现了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辐射效应,对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法律知识具有积极作用。

  2月4日,北京二中院以“法官回首说热案”的方式,从一个新的角度对2012年审理的十个热点案件进行梳理和评析,以图发挥典型案件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能力提高。这是二中院首次以法官评析方式对2012年审理的热点案件进行回顾。

  ■热案一:

  同仁医院医生被砍致重伤案

  被告人:王宝洺,男,55岁,无业

  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北京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手术。后其因病患复发,即认为系徐对其治疗中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2011年9月15日15时许,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门诊楼4层耳鼻喉科二区,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连续砍击徐头等部位,在徐倒地后,王宝洺仍持菜刀继续砍击,徐挣脱后躲进该诊区7号嗓音评估室,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并再次将徐砍倒在地,因他人阻拦,徐得以躲进该诊区8号前庭功能检查室,王宝洺未能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计砍击徐头部6刀、四肢等部位12刀,经鉴定,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宝洺仅因认为徐对其医疗中存在过错,即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向徐头部等要害部位持续猛烈砍击,因他人的阻拦和徐及时躲避并及时得到救治,才使徐的生命得以保全,故王宝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其系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评析】

  频发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成为医疗卫生业,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二中院审理的同仁医院医生被砍案,是当前医患纠纷升级恶化的典型代表。该案的审判,给公众以警示,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案的发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医院作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管理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作为患者,应持一颗平常心,坦然面对自身病情,对医生要有信任和敬意之心。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要理性地通过法律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暴力伤医案中医患双方没有真正的赢家,医生和患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互重互信的和谐关系,互相尊重,彼此信任。

  ■热案二:

  北京首例风景画运毒案

  被告人:夏俊麒,男,50岁,无业,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案由: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日,夏俊麒将十幅藏有毒品的装饰画,以收件人为“辛玉婛”的名义通过航班从云南运至北京,并指使高翔、夏忠(均已判决)到首都机场提取该毒品。当月4日11时许,高翔、夏忠在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北京运营基地国内货场5号提货台,提取该批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上述十幅装饰画夹层内起获毒品,经检验为含量17.4%的甲基苯丙胺1872.27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夏俊麒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夏俊麒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对夏俊麒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案件评析】

  毒品犯罪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些年,由于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一般毒品犯罪手段逐渐被犯罪分子抛弃,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载体也是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技术含量逐步提高,新类型的毒品犯罪模式不断推进着司法机关研究课题的更新。

  该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运输的载体具有新类型意义。被告人夏俊麒挖空心思,在装饰画上做文章,将毒品藏匿于装饰画中,通过航空方式运输,比一般的藏匿方式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加大,这种方式实属首次。该起案件的审判对于打击类似毒品犯罪案件起了指导性作用,更为打击毒品犯罪积累了经验。

  ■热案三:

  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受贿、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张敬礼,男,57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案由:受贿罪、非法经营罪等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0年间,张敬礼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卢某索取木材款38万元、向闫某等人索要已售出的图书价值79.24万元,共计117.24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张敬礼伙同廖某(已判刑),采用以向某出版社支付编审管理费用等名义,使出版社仅负责编审校对、报批书号和开具委印单,放弃图书印刷和发行环节职责的方式买卖书号,由张敬礼委托廖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印刷和销售非法出版物牟利。二人共印刷非法出版物《寿世补元》一书第二版、第三版共计5.6万余套,销售该书4万余套,非法经营额合计2300余万元,扣除印刷成本及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案发前廖将违法所得分批交给了张敬礼。

  2008年下半年,张敬礼指使廖某、“大姐”(另案处理)故意捏造廖曾请托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邵某办事并给予邵10万元现金、价值5万元虫草的事实,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并在中纪委调查期间,实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实;2010年2月至5月间,张敬礼故意捏造时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邵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杨某、潘某(已判刑)向中纪委、卫生部、北京市公安局、国家药监局、各地药监系统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共计1000余封。经查,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敬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敬礼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变相买卖书号的手段,从事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张敬礼分别伙同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据此,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敬礼十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罚金一千六百万元。

  【案件评析】

  与以往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张敬礼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而且其还与廖某采取向出版社支付编审费用、使出版社放弃图书印刷和发行环节职责的方式买卖书号,并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印刷和销售非法出版物共计5.6万余套,牟利一千六百余万元。这样的犯罪手段在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是不常见的,也给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与此同时,张敬礼由于与时任局长邵某不和,指使他人捏造事实,由廖向中纪委实名举报邵受贿;同时捏造事实并指使杨、潘向中纪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匿名邮寄举报信一千余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热案四:

  师红丽等抢劫高价和田玉石案

  被告人:师红丽,女,34岁,农民。

  燕川川,男,22岁,农民。

  王红岩,男,33岁,农民。 

  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8日9时许,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经预谋后,由师红丽、燕川川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拉车、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朝阳区一小区,以购买玉石为名骗得姜某信任并进入姜住所地,采用殴打、胶带捆绑、毛巾堵嘴等方式,抢走姜4万元现金、一块和田玉石(重108公斤,价值4320万元),一部手机(价值350元),并造成姜轻微伤。后王红岩驾驶汽车接应师红丽、燕川川返回河南原籍。在返回途中,师红丽将抢得的手机及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后师红丽将玉石销赃,获赃款22万元。案件中,师红丽共分得赃款20.2 万元,燕川川分得赃款3.9万元,王红岩分得赃款1.9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师红丽、燕川川、王红岩结伙入户并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师红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燕川川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红岩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为4320万元,是二中院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抢劫案件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围绕被抢和田玉的鉴定价格及是否应以该价格确定抢劫数额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二中院认为,被抢和田玉石的价格是办案机关委托国家价格鉴证部门依法定程序和方法作出的,结论真实有效,可以被法院采信并作为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且以销赃价格来认定抢劫数额不能反映出被抢物品实际价值,也无法做到罪刑一致。据此,根据鉴定价格来认定案件的抢劫数额,并结合相应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热案五:

  故宫被盗案

  被告人:石柏魁,男,29岁,农民。

  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位于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的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另,石柏魁还分别于2010年、2011年在通州区、海淀区进行过盗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件评析】

  该案被告人石柏魁在故宫内盗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石柏魁的身份、盗窃地点、作案手段及盗窃物品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庭审时有数十家新闻媒体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中,被窃展品的价值、未带出故宫的展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二中院认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带出的展品遗弃地点属于故宫内公共区域,不宜被人发现,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故不存在未遂情节。二中院根据石柏魁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坦白情节等作出相应刑罚,合法、合情、合理。

  

  ■热案六:

  11人境外冒充司法人员电话诈骗案

  被告人:陈颖等11人

  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12月间,陈颖、梁峰、薛宇珊、王明霞、唐仙花、贺聪、彭裕雪、翁嘉潞、刘艳、冯泽航、彭进兴先后出境并在境外一国家,伙同他人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采用接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乔某等人钱财。其中,陈颖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355万元,梁峰、薛宇珊、王明霞、唐仙花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02.75万元,贺聪、彭裕雪参与诈骗金额共计91.41万元,翁嘉潞参与诈骗金额共计90.1万元,刘艳参与诈骗金额共计63.86万元,冯泽航、彭进兴参与诈骗犯罪,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颖等11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陈颖等11人十二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刑罚。

  【案件评析】

  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组织,对成员有精细的分工,一般分为电话欺诈、转账、取款三个主要环节。

  首先,由“老板”通知各话务组负责人通过电脑采取“群发”方式向国内特定区域的不特定对象发送欺诈内容的语音电话或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法院传票、涉及案件、邮件未能投递、银行卡透支等,要求对方转接人工服务进行咨询,后话务组“一线”人员接听事主电话,按照既定的“话术”冒充我国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印证语音电话或信息的内容。为骗取事主信任,“一线”人员会大胆向事主提出可以通过“114”查询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事主查询后会发现来电号码确为相关机关的电话号码,因为犯罪集团通过网络虚拟电话的改号功能,早已将来电显示的号码修改成国家机关或者银行的号码。如事主初步相信欺诈内容,“一线”人员就将电话转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骗取事主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基础信息。在进一步取得事主信任后,“二线”人员将电话转给“三线”人员,由“三线”人员冒充邮电、公、检、法等相关机关领导诱骗事主完成转账,将事主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骗取事主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话务组诈骗事主成功后,由“老板”或话务组负责人告知转账组开始转账。转账基本分为二种方式:1、话务组骗取事主信任后,话务组会向转账组要被转账组控制的的银行卡(内部称为“大车”)账号,话务组要求事主将钱转入此账号中;2、话务组骗取事主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告知给转账组,转账组通过网银系统将事主账户中的钱转入“大车”卡中。事主的钱进入“大车”卡后,由转账组迅速将钱打散(每笔最多不超过1万人民币)、转入取款卡(内部称为“小车”),并将“小车”卡分发给“取款组”的提款人员。取款组人员在马尼拉当地ATM机取现后,将现金上交转账组,由转账组人员进行清点后交给上级,上级再根据各成员的“业绩”计算提成奖金下发。

  本案系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诈骗数额达1500余万元。本案的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成员,除陈颖系在国内投案自首,其余十名被告人均系在境外被抓获并押解回国,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彰显了我国严惩跨国犯罪的决心,对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以后电信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热案七:

  收养流浪猫引发相邻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文某和崔某均系朝阳区某社区居民。该社区1号楼东侧1层居民阳台正下方有一排自行搭建的封闭式猫舍,该阳台南侧约1米高的平台上放有用于喂养流浪猫的柜子等物品。文所居住房屋的东侧窗户位于猫舍的右斜上方。2006年,崔开始在该社区1号楼东侧喂养流浪猫。

  后文以朝阳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文同志反映住所窗下养流浪猫问题的说明》证明崔搭建的猫舍属于违章建筑,崔喂养野猫的行为构成侵权,证明其多次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解决。崔则表示上述猫舍并非其所搭建,只是由其使用、管理。

  在协调和诉讼过程中,崔也陆续对喂养的流浪猫采取绝育、免疫等措施。社区31位居民联名签署了《我们眼见的事实——关于流浪猫是否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证明,诉争的猫舍整体规划美观、卫生、干净,不存在火灾隐患;崔个人出资雇佣专人每天两次清理猫舍,还给所有的流浪猫做了绝育手术等,流浪猫都很健康、活泼;该小区内并未发生过流浪猫伤人及猫发情期叫声影响居民睡眠的情况。

  案件庭审中,文也认可在起诉后,猫舍卫生状况等有所改善。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一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可避免会对其他相邻方产生一定影响。结合案件双方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认定崔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界限及构成对文之侵害。据此,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文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评析】

  流浪猫大量生活在城市社区中。本案因涉及流浪猫的收养问题,曾引发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就流浪猫的收养问题以及对他人的权益是否构成侵害,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密切的公众和媒体关注下,该案的处理不仅要研究法律、法规的适用,更要充分重视情、理、法的交融,考虑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

  对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在对各方利益进行认真、细致的考量和权衡后,最终作出了妥善判决,且判决论述充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弘扬了善心与爱心之举。该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热案八:

  苹果公司侵权案

  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告:苹果公司(Apple Inc.)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权,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上以20.99美元的价格提供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的下载服务。上述应用程序的全部内容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的部分内容相同,且未经大百科全书公司许可,为侵害大百科全书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用程序。鉴于苹果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法院认定该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费用,自行开发并在“APP STORE”上提供涉案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依法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一大段)由于大百科全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提供苹果商贸公司与涉案侵权行为有关,故法院对其针对苹果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综上,二中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大百科全书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元。

  【案件评析】

  案件涉及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是由大百科全书公司的前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制定选题,组织全国各界权威专家、学者,投入巨额资金,历经数十年编撰出版的一部大型现代百科全书,其编纂难度之大和市场价值之高是业界公认的事实。涉案《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组成部分,也同样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苹果公司(Apple Inc.)是全世界首屈一指的电子设备生产商,“APP STORE”系其经营的网上应用商店,专门为该公司生产的iphone、ipad等电子产品有偿提供应用软件及电子书籍下载服务,拥有巨大的消费者群体和影响力。与此同时,“APP STORE”提供的应用软件涉及侵权问题也由来已久。2011年以来,全国多家法院受理了多起图书、影视、音乐等作品著作权人起诉“APP STORE”经营者苹果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此从收案之初就引起新闻界及的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双方争议进行了大量报道。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于“APP STORE”的经营主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焦点问题作出了清晰认定,在认定侵权、有力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对相关经营模式的良性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

  ■热案九:

  夫妻离婚后诉争淘宝实名网店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吴某曾为夫妻,2011年11月双方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签订了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以吴名义实名注册的淘宝网“……母婴用品店”归王使用,吴应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更名手续等。后吴拒绝将该网店变归王名下,并在该网店网页发表声明称,由于发现有人冒用本店店主名义兜售来源不明的低价奶粉,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宝宝的健康成长,最安全的购买渠道是登陆“吴妈妈爱心小店”(系吴之母注册)。之后,王实名开办的“……飞翔”淘宝网店。“……母婴用品店”截止被淘宝网采取“监管”措施之日,该店的信用等级为两皇冠。

  根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则,淘宝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在淘宝网上开办一个店铺。

  现双方就“……母婴用品店”的相关权益问题发生纠纷,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将 “……母婴用品店”确认归其所有,如需吴提供协助义务的应承担协助义务。

  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作出的淘宝网“……母婴用品店”归王使用、经营,王关闭个人实名开办的“……飞翔”淘宝网店,关闭后根据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流程进行操作,变更为王实名经营,并对该店所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系夫妻之间分割自然人实名网店的著名案件,广大媒体从案件立案到审理终结均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也引起了诸多网民和网店卖家的高度关注。而且在案件审结后,引起了法律界、电子商务界等的持续讨论。

  本案确立了自然人实名网店在夫妻之间的分割原则。即自然人实名网店系自然人凭借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制定的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其在经营时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尚需遵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所指定的规则。但该类规则由于其制定主体的单方性等原因而并非严格意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具有基于合同相对性而产生的某种人身依附性。当实名变更后,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外并不会造成网店信誉的必然降低时,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制定的规则,网店在夫妻之间分割,并非买卖、出租、赠与等受限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对网店进行更名,并不有损实名注册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有损相关的交易秩序。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该原则对电子商务业的发展起了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

  ■热案十:

  限购新政出台后首例退车保指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胡某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取得了号牌。后胡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胡的诉讼请求,判令胡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一审判决作出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从并同意退还购车款,胡亦同意退还涉案车辆。

  但是,北京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26条第2款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据此,如果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先取得购车指标。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购车指标或不愿使用已有购车指标的情况下,过户成为不可能。胡遂提起上诉,要求将涉案车辆退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保留购车指标。

  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使胡某的车得以退还,且保住了购车指标。上诉人胡某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这一限购新政后的首例退车保指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标的物质量、数量等导致的履行问题,而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履行问题,涉及的是《<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26条第2款之适用。

  针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裁判文书并规避数量调控政策的现象,2011年北京市对限购政策作出了修订,将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导致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也纳入调整范围。在限制虚假诉讼的同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或成为了新的问题,本案即是典型。一审判决作出后,限购新政的出台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这也是胡上诉的主要原因。

  本案作为首例因限购新政引发的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在充分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法官对限购新政的性质、当事人在所有权变更中的义务、驳回变更所有权请求的弊端、办理过户中可能的障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优先调解的工作方案。经过大量工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将其拥有的购车指标用于接收涉案车辆。案件的处理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圆满解决,也避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限购新政的质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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