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伟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陈健辉律师
1、2011年4月,被告人黄某伟和被害人张某签订合同,将佛山市高明区某山地上的桉树发包给被害人张某砍伐,骗取张某60000元。同年5月,黄某伟又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桉树发包合同,骗取陈某定金以及办理砍伐证费用共计70000元。2012年2月,黄某伟又将上述山地上的桉树发包给被害人李某和周某,骗取定金以及办理砍伐证费用共70000元。
2、被告人黄某伟为了骗取财物,办理了权属人为黄某伟的两份虚假房产证。2011年8月,被告人黄某伟以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使用办理虚假房产证做抵押,分别向被害人朱某借款300000元、向被害人梁某借款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伟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分析与评析:本辩护人重点围绕涉案金额展开了辩护:
1、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2、2011年4月,被告人黄某伟将位于高明区某山地的桉树发包给张某砍伐,张某当场给黄某伟现金6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根据被告人黄某伟第八次的供述:“过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张某见我未办到砍伐证,要我退回定金,于是我同意了。??????我还给他现金30000元”。这次还款发生在案发前,本案案发时间是2012年7月20日。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起诉书第一起犯罪的数额予以扣除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30000。这起事实虽然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查证,但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张某出具的谅解书予以确定退款事实。
3、2011年8月,被告人黄某伟向朱某以每月0.15元得利息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其后一个月内分两次共支付了人民币34000元过朱某,这在案发前。本案案发时间是2012年6月7日。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起诉书第三起犯罪的数额予以扣除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34000。这一事实有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以证明。
因此,被告人黄某伟涉案的金额应当为48.6万,而非公诉机构指控的55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并非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一审法院对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伟诈骗数额应该定48.6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5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伟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的审判结果: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在没有退赃、自首等“有利”情节下,在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10-12年的“不利”情况下,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均乐于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