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订立借款协议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徐涛律师
在订立民间借款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其实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这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2、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协议,这类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主要包括:


1、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借款协议。有些单位或个人以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附加各种不平等条件等强迫他人订立借款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此类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受欺诈签订的借款协议 。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捏造了事实,或隐瞒了重要情况,或者串通起来骗取他人订立借款协议,这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


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三、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也予以坚决制止,该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庆律师
江苏南京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