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承保一辆中巴客车,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评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可能对车上人员承担两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一是侵权责任,另一为违约责任。其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明确的。《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在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的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客运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当然地规定了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地运抵目的地。如果说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乘客的伤亡,即使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乘客仍可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当然也可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因被保险人(承运人)负有合同责任,所以在此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支出予以赔偿,同时取得对事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车上人员损害赔偿责任都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在车上人员与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人未形成客运合同的情况下,其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