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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驱逐出境?

发布日期:2013-02-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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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又称限期离境。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
离境。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限期离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规定
在我国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法处罚。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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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而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领)事馆押送回国。
驱除出境的适用十分有严格的规定,他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刑事处罚考虑,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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