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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
李建锋律师

法律是仁者之术,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不是办案机器,律师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把公平、正义送给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真善美,内心充满正义,使自己的头顶有一轮道德光环,让民众看到法律的光辉 。
三门峡首席律师—李建锋律师
李建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李建锋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高。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厦门XXX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诉咸阳市X城区财政局申请非诉强制行政执行土地使用税一案,咸阳市X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高达23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及罚款的执行申请。2、成功代理厦门XXX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诉咸阳市X城区财政局申请非诉强制行政执行一案,咸阳市X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高达1200余万元的契税税款及罚款的执行申请。3、成功代理xx市寺X山乡西坡组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责成xx市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4、成功代理xx县西X村乡X村X组诉xx县人民政府、xx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确权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败诉。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县政协副主席周XX涉嫌受贿案、原XX县林业站林XX涉嫌贪污罪案、XX有限公司石XX涉嫌职务侵占案、林XX等42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案、刘X等17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李X等与辽宁省x远物流有限公司两死一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等经济损失77万元。2、成功代理侯XX与被告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2余万元。3、成功代理XX县地税局诉杨XX等29名被告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集团诉讼案,一审、二审、申诉均胜诉。4、成功代理马XX等6人诉XX市电业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河南X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三门峡XX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三门峡XX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近百万元。2、成功代理厦门市XXX物流有限公司诉与郑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九十余万元。3、成功代理河南XX装饰有限公司与三门峡XX医院装饰装修合同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及全部利息。4、成功代理三门峡市XX局诉三门峡XX酒吧房屋租赁纠纷案,判决终止合同并支付欠付的房租30余万元。5、成功代理河南XX铝铝型材有限公司应诉广东兴发铝型材有限公司成功调解。5、成功代理三门峡XXXX投资集团公司的组建。
李建锋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清晰的辩论思路、娴熟的法律技巧、高超的法律智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
李建锋律师交际广泛、思路清晰、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三门峡交通事故律师,三门峡建设工程律师,三门峡刑事辩护律师,三门峡合同纠纷律师,三门峡公司法务律师,三门峡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三门峡劳动纠纷律师。
李建锋律师的最高理想是让正义看得见,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挑剔的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每个案件理想的公平。
合同法事务部主任
公司法事务部主任
曾在某国有企业工作数年,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经验。
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
服务范围: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三门峡刑事辩护律师,三门峡合同律师,三门峡公司律师
  
律师应该是正义的使者

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素养?首先具备的当然是法律专业知识。不管是处在哪个诉讼环节,从事怎样的执法办案工作,都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学专门知识,谙熟各种法律法规,能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处断各种矛盾纠纷。但是,如果一个法律人仅具有这些技能还远远不够,具备这些只能做“工”,只是一个“匠”。
法律人最需要的是内心的良知,是精神修养中对真善美的体悟、累积和修持,把维护真善美作为做事的第一标准和做人的最高境界,心怀崇敬、孜孜追求。法律是仁者之术,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不是办案机器,法律人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把公平、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真善美,内心充满正义,使自己的头顶有一轮道德光环,让民众从执法者身上看到法律的光辉。英国哲学家伯兰特·罗素在自传中写道:有三个简单而强烈的热情决定了我的一生:对爱的需求,对知识的渴求和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出自人类的良知;对社会弱势的心理倾斜和权利保护,是追求幸福的社会固守的良心。
许多法律人并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多年的实践训练和长期的环境熏陶,处理一般纷争不会有太多技术上的障碍。但是,有不少法律人欠缺对真善美的坚守和执著追求,他们虽然诉讼技巧娴熟,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出合格产品。但是,他们的产品是冷冰冰的,缺乏人性温暖,不能以最熨帖的方法抚平创伤,无法让人对一份凝结情愫的裁判文书怦然心动。实践证明,即使法律技巧弱一些,但只要心中充满正义,谦卑地对待真善美,把道德、良知渗透进骨子里,正义就会像泉水一样持久地渗出来。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在每个社会维护自由、促进平等、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的法律事业里,良知与法治志同道合、并肩而行。
法律人需要技巧,但不能迷恋技巧。即使技巧不足,只要心中充满良知、坚守真善美,就完全可以弥补;反之,虽然技巧娴熟、手段老到,但心中充斥假恶丑,将会制造出更大祸害。
有学者认为,法院是实现正义的地方,正义是司法官的价值追求,良知守卫人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底线,荣誉饱满持久向上的精神境界,良知和荣誉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人正义品格的基本保障。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热爱荣誉和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称颂为“国家的良心”。例如,1954年旨在消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判决公布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社会的最高评价:大法官们所做的,恰好说明他们充当了美国这个国家的良心。又如,“水门事件”中的法律人理查森和考克斯以及“人民的辩护律师”著称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在美国都享有“国家的良心”的崇高声誉。
法律人对真善美的修持,许多法学大家所见略同,他们著作中最耀眼、最能打动人的往往并不是其法学观点,而是对法律人道德境界和品格修养的谆谆之言。
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台湾当代学者林东茂教授不无忧虑地告诫法律人:“不要习得争斗而忘记悲悯”,指出“法的评价与美的审查,都在作价值判断,两者虽然在不同的方向走自己价值判断的路,但终极的目标都在创造喜悦,都有诗的感觉。”
大陆著名刑法学教授储怀植曾专门对法律人的真善美撰文论述,指出:“‘真’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应符合特定时空背景的真实情况;‘善’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妥善与否要看能否体现法律的生命———‘公正’;‘美’要求刑法适用要取得美好结局,还需要考虑量刑公正的诸多要素。”张明楷教授也论到:“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
大师之论,谆谆之言,如同醍醐灌顶。只有心中对公正永怀谦卑,自觉而坚定地护持个人的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才能在裁断纠纷的过程中带来喜悦和诗一样的感觉,实现正义的绝对价值,也许这才是法律职业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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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越是真理越是朴素一样,其实每个法律人都可以修持好自己职业中的真善美:胸襟坦荡、毫无私心地追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孜孜不倦、永不放弃地探求公正,这就是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命,对所有的弱者心存怜悯、充满爱心,如果受损者的权益在自己手中没有得到保护就会寝食不安,这就是善;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作艺术创作的过程,融入真情、灵感,最后像艺术家欣赏个人作品一样欣赏自己办理的案件,这就是美。真善美并不苛责,也不遥远,每个人都可以做到,正如奥勒留所说的:“善的源泉就在内心,只要挖掘,它将汩汩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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