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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9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不服向上一级公安局提出复核,结果仍然维持当地公安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请问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3-02-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答复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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