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如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
发布日期:2013-02-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1、关于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关于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关于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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