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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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