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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晋人社厅发〔2012〕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2012年做好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2012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基本保障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
    各市2012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
    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请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基本保障线。调整方案报省厅备案。
   三、做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统计报送工作
    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按照《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的填报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做好政策宣传,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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