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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举证难及其举证责任探析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一、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原因

  当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通过调查和认真分析,我们认为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举证难。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

  其二、认证难。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虽及时向居委会提出劝阻请求,却未以书面调解形式固定下来。另外,有些部门在接到此类求助时,也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

  其三、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其四、认定难。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还有对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规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等等,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

  二、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不利之处

  1、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对家庭暴力举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自己曾遭受配偶家庭暴力侵害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中,根据现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受害方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病历或者伤情鉴定书,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并且还须证明配偶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使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2、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不利之处。

  (1)曾受到配偶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而且是在夫妻之间,外人几乎不可能知道。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是否发生家庭暴力的说法几乎是一对一的,没有目击证人,伤处、凶器等证据又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可辨。很少夫妻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就会想到要去打官司离婚,要为以后打官司而固定、保留证据。通常情况下,受害方只有在最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想离婚。在此前到医院诊治的病例,或到法定鉴定部门做的伤情检验,基本能证明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这样还算容易取得这个证据。但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却很难取到。

  (2)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受害方人身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与其配偶的暴力行为要有必然的联系。第二个证据。我们认为,第二个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也可以是司法部门的文书。证人证言即可以是家庭内部成员做出的,也可以是知道事情真相的邻居或其他在场的目击证人。

  a、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证后,其证言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此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更由于婚姻的特殊性,使夫妻间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更大。很多夫妻的争执是发生在深夜,而且是很“寂静”的在打,打人的没有声音,被打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自己挨了打,也没有声音,一切都是在静悄悄的进行。有好多夫妻甚至连自己的孩子、父母都不愿意让知道。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婚姻家庭被看作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城堡”。所以即使知道某对夫妻在打架,也不愿意去劝导。离婚案件中,一般证人多为受害方的亲友及邻居,但同时也是施暴者的亲友及邻居,找这些人取证常遇到推诿的情形,或者不如实作证,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上加难。这就给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举证增加了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却几乎没有。几乎所有的证人在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所出具的证言,都未被法院采纳。因此,受害方很难取得这份证据。

  b、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这对于受害方来说是一份非常难得、非常重要的证据。但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隐蔽性,受害者往往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向司法机关报警、求助;有时即使报警了,警察出警后,在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出警民警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而导致受害人对这份证据也难以取得。

  3、从法律的角度讲,家庭暴力和其他情形下的暴力没有什么区别。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暴力,即使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法律规范在实施中的作用是教育人民某些行为是非法或社会不能容忍的,最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之一就是要使实施暴力者确信,我们的社会决不允许、不容忍他们的行为,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在现行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下,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由于举证不力的缘故,而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施暴者无须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使我们无法制止家庭暴力总体在程度上和频率上的增加,容易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

  三、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利之处

  1、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面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但没有规定家庭暴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利之处;我们认为,为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提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张即可,由施暴者针对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对方的暴力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己造成。这样,避免了受害方在遭受暴力后,还要忍着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到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更有利维护受害方的权益。

  (1)从个人方面,增强了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从人的自私的心理出发,由于担心他人对自己配偶人身伤害的行为后果,会在某一日误由自己承担,因此,夫妻双方在平时会对配偶的人身安全比较在意,尤其是在配偶真的受到人身伤害时,更会倍加关心,多方维护配偶的权利,无形中从某中程度上增加了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感,使婚姻家庭得到进一步稳定。

  (2)从家庭方面,加大了家庭稳定性。由于夫妻间的责任感增强了,夫妻双方在平时的生活中能真正感受到对方的关爱,促使夫妻之间更进一步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增进了夫妻感情,巩固了家庭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3)对后代。有证据证明,生长在暴力家庭的子女,由于长期目睹、忍受父母间暴力的痛苦(有的甚至把夫妻间的暴力及于子女),成年后也更有可能在自己的婚姻中陷入暴力行为。夫妻间的感情稳定了,暴力减少了,子女有了优良的成长环境,身心得到极大的放松,有利于结束上述恶性的暴力循环,使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的成长。

  (4)从立法方面,使法律的规定不在流于形式。由于有了以上的前提,在离婚案件中,施暴一方的行为就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法律的规定及保护的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再流于形式,法律日趋完善,人民更加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统治者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更加坚固。

  (5)从社会方面,由于人们责任心增大,爱心增加,家庭和睦,安居乐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日益增长,使社会治安得到进一步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地位的国际上得到进一步巩固。

  四、结语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综合以上论述,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利于真正保护离婚案件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使真正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既可以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案发率,又能减少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凶杀案及其他潜在的犯罪,有利于家庭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教育人民改变传统的观念,明白家庭暴力不是私人之间的家务事,而是非法的、甚至犯罪的行为,其危害性已经超越了被害人的家庭,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危害后果,最终受到应由的惩罚,提高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更有利于国家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我们认为,在新的立法中,可以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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