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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律师将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预防对策两方面入手论述,以求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现象的发生,并对家庭暴力预防这一事件提出一些观点。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司法、道德感化、思想教育等多种途径综合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夫妻的共同生活构筑一个情意浓浓的爱巢;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片自由自在的天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若当事人正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和,应当及时报警求救,公安机关有出警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得到报警后,没有及时的出警,警察是违法的不作为行为。


  郑州离婚律师提醒: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发生家庭暴力后,最关键是如何取证或者说固定相应的证据。


  第一、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时的报警或寻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会员的救助。以固定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


  第二、如果发生伤害,要及时的在报警后,到医院治疗。要注意保存急诊记录、门诊病历、CT医疗报告、影像报告、治疗单据、出院记录等相应的凭证。


家庭暴力的种类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对家庭暴力的处理


  1、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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