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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大柱初中毕业后即在父母在镇上开的饭馆里帮忙,转眼到了成家的年龄,其父刘大爷托人和镇东头的小芹家说亲。按照当地的风俗刘大爷准备了2万元的“小礼”钱,准备交给小芹的父母让小芹和大柱订婚。小芹的父母提出“小礼”和今后结婚时的“大礼”钱都不要了,让刘大爷出资6万元在镇上以小芹的名字买套房子,今后作为俩个孩子的新房。刘大爷考虑到虽然房产证上写的小芹的名字,但毕竟不是给把彩礼直接给了小芹父母,况且大柱和小芹结婚后房子还不是刘家的,于是就爽快的答应了。小芹的房产证拿到手后,和大柱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半年后却因和大柱处不到一块而分了手,此时,小镇上的这套房产也涨到了10万元。刘大爷要求把这套房产更名为大柱,但小芹的父母却拒不同意。
    焦点问题:该套房产该如何处理?
    离婚律师:
    首先,刘大爷购房的6万元是按照当地风俗应交付给女方的“小礼”和“大礼”钱,即“彩礼”款。刘大爷根据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虽然不属于“彩礼”,但属于“彩礼”投资所形成的转化形态,而不属于对女方的赠与。
    其次,由于购房款系彩礼钱,而男女双方并未成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6万元钱应当由女方返还给刘大爷。
    最后,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一般不包括彩礼形成的收益。而本案中刘大爷之所以购买房屋也主要是依据女方的指令,是女方对彩礼的使用方式,况且房产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小芹所有,小芹的父母应将刘大爷的6万元购房款和其代为交纳的相关税费款返还。
    律师特别提示: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返还对方。因此,给付的一方应当保留各种给付的证据,比如购买物品、电器的发票等。如果是现金给付而又不能让对方出具收条的,则应邀请媒人等作为中间人进行见证。而在根据对方的要求用彩礼款为对方进行购房的情况下,由于开发商出具的发票上和税务机关的完税发票上,一般都是以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作为付款人的,实际出资的一方更应该将购房发票、缴纳契税的发票等票据保留在自己手中,不要轻易交给对方,以免造成今后的被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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