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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2013)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高宏图律师
 申请人:A,男,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北市区X区X栋X单元XXX号,现住保定市北市区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号。

  复核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作出的保公交认字[2013]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3年1月XX日X时XX分许,B驾驶冀F-XXXXX号大型客车沿保定市XX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XX街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从道路西侧XXXX街驶出由西向东横过马路C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C驾驶的自行车越过XX大街车道中心线,碰撞在申请人低速、安全、文明驾驶的冀F-XXXXX轿车左后车门,C经保定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
  二、申请人认为,保公交认字[2013]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错误,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无责任。
  ㈠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第201301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证实,申请人驾驶的轿车安全设施齐全、符合安全行车技术标准。
  2、申请人当时车速约25公里/小时,不存在超速情形。
  3、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在事故认定中,没有发现申请人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㈡B驾驶的大型客车与C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申请人在自己机动车道内是在依次按序(前后都有车辆)正常行驶,无法预知他人在反向车道会发生交通事故,更无法预知C驾驶的自行车会突然进入申请人正常行驶的车道,对申请人而言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
  ㈢(冀)公(保)检(痕车)字【2013】X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C驾驶的自行车接触到的是申请人驾驶轿车的左后车门,客观上申请人无法横向移动车辆,不具有横向避让的条件。
  ㈣保公交认字[2013]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端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申请人没遵守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没明确申请人没按照什么操作规范。申请人当时一直在安全、文明驾驶,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给申请人生硬地扣上没有安全、文明驾驶的帽子,没有法律根据。
  三、C在有众多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驾驶自行车横过马路,且没有下车推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
  四、即使,无端认定申请人未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申请人所谓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与B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在违法的严重程度上也不具有同等性、相当性;同时,认定申请人未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应当一视同仁也认定B未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由此,即使按照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的认定思路,无论探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是探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数量(B2项违法行为、申请人1项违法行为),B都应当比申请人多承担责任。
  保公交认字[2013]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重背离了法律的公平、严肃,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此致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A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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