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110网律师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粤高法发〔2011〕43号
来源于:广东省高院网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统一司法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标,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执行异议诉讼包括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第二条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案外人为被告、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被执行人同时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以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第五条 执行异议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委托执行的,由受托法院管辖;指定执行的,由受指定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不能以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指定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第六条 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该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由最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管辖。
第七条 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根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编立相应的民事案号。
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案由可根据诉讼的主体和性质分别确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的案由,可以直接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
第八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诉讼,应当主张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同时提出许可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主张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同时提出许可或停止执行的请求。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应当明确提出自己赞成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
诉讼请求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
第九条 审理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按照相应民事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及审理期限进行。
第十条 不同主体就同一执行标的分别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没有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执行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各方的诉讼主张。
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诉讼个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确认实体权利的判决,以及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判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人民法院支持的分配方案。
诉讼请求成立的,还应一并判决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部分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可分,以及该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等情况作出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期间,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的,应当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持执行标的现状,不得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 争议财产已经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主张权利,不得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执行异议诉讼终结后,案外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争议财产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的,案外人据此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请求停止执行该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称的“原判决、裁定”,是指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称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执行标的不属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权或确定要转让、交付的特定财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他类型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按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