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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mumu律师
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99件,涉及65个立法项目和2个执法检查建议。根据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制度的要求,3月1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国务院21个相关部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商议议案办理工作。各单位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提出了办理建议。财经委员会在深入研究议案内容、征求议案领衔代表意见、参考有关单位办理建议的基础上,将65个立法项目分为三大类,有关执法检查的议案单列一类,形成了议案初步办理意见。10月10日上午,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8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或建议,抓紧法律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的法律
  1.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5件。
  2.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3件。
  3.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2件。
  4.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2件。
  5.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的法律
  6.关于制定住房保障法或住宅法的议案3件。
  7.关于制定期货交易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1件。
  二、16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9.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议案2件。
  10.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1件。
  12.关于修改票据法的议案2件。
  13.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议案1件。
  14.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修改海商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修改计量法的议案1件。
  17.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的法律
  18.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制定产业规划法的议案1件。
  21.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1件。
  三、63件议案提出的44个立法项目中,有24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因对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
  (一)38件议案提出的24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2.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1件。国家安监总局正通过修改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3.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2件。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开展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处于起步阶段,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制定民间借贷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先通过修改贷款通则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加以规范。
  24.关于修改价格法的议案2件。建议国家发改委就个别突出问题,先行出台法规规章予以规范。
  25.关于制定物流法的议案2件。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与物流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拟在该工作完成后,再研究制定物流法的问题。
  26.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6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组织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拟以此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及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27.关于制定商业信用法的议案1件。中国人民银行已拟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适时制定法律。
  28.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2件。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草案对议案所提问题已作相关规定。
  29.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行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0.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财经委员会认为,由于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方面认识不到位等原因,该法存在部分内容实施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积极制定配套办法,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31.关于制定工资法的议案1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先行制定有关公务员工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专门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企业工资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2.关于制定外派劳务管理法的议案1件。2002年原外经贸部曾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目前,商务部正在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以全面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涉及的问题。
  33.关于制定区域经济合作专门法律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扶贫开发法的议案1件。国家发改委正组织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拟通过条例扶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规范区域经济合作活动。
  34.关于制定城市交通法的议案1件。交通运输部正组织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拟通过条例规范议案所提问题。
  35.关于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36.关于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法的议案1件。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报国务院。
  37.关于制定网络购物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1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拟通过起草网络交易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议案所提问题。
  38.关于制定电视购物法的议案1件。国家广电总局拟会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办法,以此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39.关于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已起草出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并拟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行政法规,议案所提建议可以在上述行政法规中得到落实。
  40.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3件。中国人民银行拟通过修改完善信息共享暂行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关于修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议案1件。国务院法制办建议通过司法程序或由工商部门颁布相应的部门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2.关于制定存款保险法的议案1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先出台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考虑制定专门法律的问题。
  43.关于制定酒法的议案2件。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建议先行制定酒类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4.关于制定车辆法的议案1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拟通过该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5.关于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已起草出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25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对于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
  46.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1件。财经委员会正在进行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47.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3件。2007年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进一步研究该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8.关于制定风险投资法的议案1件。现行合伙企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所得税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已分别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财税扶持政策等内容作了规定,是否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尚需进一步研究。
  49.关于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1件。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50.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2件。企业破产法实施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尚在进一步显现中,也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修改企业破产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51.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1件。议案所提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中已作相应规定,拟在上述法律法规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修改劳动法问题。
  52.关于制定自主品牌促进法的议案1件。现行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的角度对自主品牌发展进行了调整规范,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就自主品牌促进法立法必要性及法律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研究。
  53.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所致,该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章中已有具体规定。
  54.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1件。城市管理涉及面宽,且许多制度尚在探索中,如何立法需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
  55.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近期制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对议案所提问题已作规定,证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56.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议案1件。财政部提出,目前该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根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议案所提高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改从增值税中扣除的意见拟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予以研究解决。
  57.关于制定产权交易法、国有产权交易法的议案2件。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规范产权交易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拟在此工作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产权交易法或国有产权交易法问题。
  58.关于制定会展法的议案1件。商务部已在会展业管理方面作了一些基础性工作,但还有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拟在加快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提出会展业立法的具体思路。
  59.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的议案1件。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由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有些需与其他法律的修改工作相协调,对如何修改烟草专卖法尚需进一步研究。
  60.关于制定合作银行法的议案1件。由于合作银行法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且在理论上争议较大,与未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也不尽一致,是否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尚需进一步研究。
  61.关于制定工业振兴法的议案1件。目前我国对工业发展的指导以政策为主。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工业振兴战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基本的工业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工业振兴立法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62.关于制定财政监督法的议案1件。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中已规定关于财政监督的内容,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需作进一步研究。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63.关于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议案1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较大争议,现行这类企业可按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64.关于制定农村公路法的议案1件。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和养护管理由省、县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制定农村公路法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65.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2件。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了专章规定,目前正在全面贯彻,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需进一步研究。
  四、2件议案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66.建议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67.建议开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上述99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请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9年10月19日????
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18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或建议,抓紧法律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的法律
  1.宗庆后等30名代表、姜健等31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沈进进等30名代表、杨伟程等30名代表(第64号、第89号、第261号、第309号、第406号议案)提出,现行广告法的部分内容落后于广告业的发展,在完备性、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建议尽快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广告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亟须进行修改完善。广告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组在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广告法修改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2.林炎炎等33名代表、李新炎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65号、第170号、第397号议案)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纳税人权利体系不健全、征管程序设计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进行再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改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征管工作需要,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目前,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认真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抓紧起草修订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审议。
  3.姜健等31名代表、汪夏等31名代表(第88号、第117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在缩短商标注册周期,规制商标确权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对权利人的保护,亟须进行修改完善。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商标法确实存在议案所指问题。早在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启动了商标法修改的相关工作。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该草案考虑了目前商标注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商标审查制度、驰名商标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目前商标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组正在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
  4.姜健等31名代表、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90号、第114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维权费用承担、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最低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致使该法许多内容难以适应当前需要,亟须进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正在征求意见,预计年底可以完成起草工作并按程序上报。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起草工作中认真加以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抓紧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5.周洪宇等31名代表(第449号议案)提出,随着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推进,现行预算法已不能满足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建议对预算法进行修改,明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程序,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安排,调整预算年度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财政部认为,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规范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预算监督和分配职能,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和加强预算监督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预算法修改已多次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正在就某些问题进行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起草组抓紧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并在起草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尽早提请审议。
  要求制定的法律
  6.徐景龙等31名代表、范谊等30名代表、张庆伟等30名代表(第8号、第351号、第403号议案)建议制定住房保障法或住宅法,建立规范的住房建设、供给和保障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亟须制定住房保障法。该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有关调研,拟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草案,争取尽早拟出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住房保障法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居民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部重要法律,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紧研究和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7.张庆伟等30名代表(第402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品种不断增多,交易数量不断增长,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妥发展,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对实体经济与企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品种单一、市场不完善、规范不完备、法律层次较低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交易法。目前该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财经委员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组成的起草组已拟出草案,并在全国征求意见。考虑到期货交易法应调整所有期货交易,而目前金融期货尚未推出,因此拟待金融期货推出实施并取得经验后,再据以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早日提请审议。
  8.简勤等31名代表(第500号议案)提出,在TD-SCDMA通信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障碍,拒绝、阻碍甚至破坏通信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为消除法律政策障碍,保障通信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议尽快制定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大力发展包括电信业在内的信息通信产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等有着重要意义。电信业的迅速发展需要立法予以保障。电信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已拟出草案上报国务院,正在修改完善。议案所提问题在草案中有专章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抓紧电信法草案的起草与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二、16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的法律
  9.罗祖亮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26号、第119号议案)提出,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阻碍了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有必要进行修改,如放开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将贷款通则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商业银行法等。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曾作过个别条文的修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该法许多内容与商业银行经营不相适应,需要加以全面修改。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银监会组织修改贷款通则,拟在此基础上研究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形成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加快商业银行法修改的相关工作,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审议。
  10.宗庆后等33名代表、缪水娟等30名代表(第63号、第188号议案)提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行修改,增加有关有奖销售、不当搭售以及打击商业贿赂等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该局自2003年开始该法的修改工作,已于2008年底形成修订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议案所提建议草案已有所体现。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抓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协调工作,尽早提请审议。
  11.吴江林等32名代表(第116号议案)提出,标准化法的部分内容,如标准制定程序、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加以修改。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化法已难以适应标准化事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亟须进行修改。该局于2002年启动标准化法修改工作,于2006年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议案所提建议草案已作了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标准化法修改相关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12.刘卫星等31名代表、孙工声等33名代表(第121号、第308号议案)提出,票据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既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完全一致,也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建议加以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现行票据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部分条款已与票据业务实践、票据活动发展等不相适应,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已启动票据法修改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并确定了重点修改内容,正在作进一步论证。财经委员会认为,鉴于人大代表已多次提出修改票据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结合议案所提建议,抓紧修改工作,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3.吴江林等32名代表(第122号议案)提出,产品质量法在监管范围,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建议进行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产品质量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情况需要,亟须修改。目前该局已着手研究该法的修改工作,议案提出的调整监管范围,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责任等问题和建议均是修改工作涉及的内容。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抓紧修改工作,尽早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14.黄美缘等30名代表(第171号议案)提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部分法律条款已不适应当前两岸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求,亟待修改完善,建议增加符合实际、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内容,解决台商投资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商务部认为,1994年颁布实施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两岸关系变化以及近几年台商投资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条款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对台商转投资等现象缺乏相应规范等,有必要进行修改。目前该部正在就此进行前期调研。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积极开展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5.姚莉等30名代表(第333号议案)提出,海商法对维护我国航运秩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部分,建议进行修改。交通运输部认为,由于情势变化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新发展,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该部早在前几年即已开始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有关课题研究和初稿起草工作,拟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交通运输部继续抓紧海商法修改工作,尽快拟出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6.吴华夏等30名代表(第426号议案)提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实现计量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计量工作有序发展,建议尽快修改计量法,如改革现有计量管理模式,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制度等。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行计量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需进行修改。该局于2000年启动计量法修改工作,于2005年12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目前草案仍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计量法修订草案起草相关工作,适时提请审议。
  17.左红等30名代表(第48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基金业监管和行业发展要求,建议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五年来,对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目前,财经委员会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着手对该法修改进行调研与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拟在修改工作中深入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
  要求制定的法律
  1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60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建议制定国债法,系统规定国债发行、偿还、利率、规模等内容,建立国债听证制度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财政部认为,我国国债发行种类日趋多样,发行规模不断增长,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而国债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制定国债法。目前,两部门将在做好修改预算法、国库券条例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债法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建议将国债法适时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为下一步国债法立法作好准备。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9.应名洪等30名代表(第67号议案)提出,目前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适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法律位次较低,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项目监管等方面规定不足,不能适应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建议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对全国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加以规范。国家发改委认为,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运用市场机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对吸引社会投资,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探索和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现有制度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不够等原因,制约了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有必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目前该委已着手开展此项立法工作,并已形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初稿,下一步拟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继续抓紧起草工作,早日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20.曹朝阳等30名代表(第234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产业发展与规划无法可依,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投资、盲目生产及恶性竞争问题突出。建议制定产业规划法,明确国家与地方产业规划的关系,确定区域产业规划的基本原则,规范不同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则等。国家发改委认为,国家规划体系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类型,产业规划属于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规划制定和实施机制,国家发改委已启动规划编制法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建议可在该法中得到落实。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抓紧规划编制法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拟出草案提请审议。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21.叶文智等36名代表(第506号议案)提出,旅游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旅游立法的滞后影响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建议制定旅游法。国家旅游局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政治、社会、文化、外交和对港澳台的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部分旅行社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旅游纠纷日益频繁,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加快旅游业综合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非常紧迫。国家旅游局已多次提出立法建议并已展开深入调研。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建议继续做好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拟出草案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建议在有关部门调研起草基础上,对条件成熟的,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计划安排审议。
  三、63件议案提出的44个立法项目中,有24个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有20个因对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
  (一)38件议案提出的24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存在缺陷,建议修改完善,如增加对消防安全的规定、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备案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权等。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于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规范政府安全监管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产方式、用工制度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国家安监总局正通过修改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加以解决。拟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安全生产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
  23.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号、第61号议案)提出,我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特别是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对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金融市场秩序甚至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引导与规范。但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处于起步阶段,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目前制定民间借贷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拟先通过修改贷款通则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问题进行规范。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4.徐景龙等31名代表、李新炎等30名代表(第7号、第169号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价格法,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管理原则和信息披露机制,加重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等。国家发改委认为,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就价格法修改开展调研工作,同时拟就个别突出问题,如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反价格垄断等,先行出台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修改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结合议案内容,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解决相关问题。
  25.任玉奇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7号、第62号议案)提出,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目前物流立法多由各地方、部委制定法规规章,位次较低,难以适应物流业发展需要,建议制定物流法。国家发改委认为,现代物流业作为新兴服务业,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多,对于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最近,国务院颁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交通运输部等32个部门和4个行业协会组成的落实规划工作小组,正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形成体系,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再适时开展有关制定物流法问题的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26.郭向东等32名代表、袁泽等30名代表、崔富华等30名代表、迟夙生等32名代表、孙兆奇等31名代表、窦希萍等30名代表(第115号、第293号、第358号、第384号、第425号、第482号议案)建议修改建筑法,解决法律适用范围偏窄、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规范建筑市场发展,完善工程承包制度,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需修改建筑法。该部已于2005年5月组织修改建筑法,并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由于相关部门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统一,目前正在进一步协调修改。对议案所提问题,在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已作相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进度,尽早颁布实施,并在建筑法修改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加强协调,进一步推动建筑法修改工作。
  27.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120号议案)提出,为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披露行为,建议制定商业信用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确保征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信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由于征信市场刚刚起步,缺乏经验,社会各界对征信的范畴、监管模式等主要问题还有不同认识,制定一部覆盖全部商事信用活动的商业信用法还存在较大困难,建议先出台实施条例,待积累经验后,再适时制定法律。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开始起草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一类立法项目,目前正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快条例起草审议进度,争取尽早颁布实施。
  28.孙建国等30名代表、李红云等30名代表(第187号、第448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实践中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招投标监管体制亟待创新,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认为,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由于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法修改意见分歧较大,国务院决定先行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后再修改法律。目前条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现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已涵盖议案所提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条例起草进度,争取尽早出台。
  29.孙建国等30名代表(第189号议案)提出,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资金来源、集中采购机构等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采购工作的需要,建议修改完善,即从主体、资金性质两方面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放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级别限制等。财政部认为,议案提出的修改政府采购法以及关于采购主体与采购范围的建议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为顺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及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需要,应当适时启动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工作,目前该部已开始相关调研,俟形成思路再启动相关程序。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建议先行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0.王晶等30名代表(第217号议案)提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已影响到劳动就业和社会稳定,建议从资金支持、信用担保机制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定及实施,对改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方面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部分内容实施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积极制定配套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31.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73号议案)提出,现行劳动法关于工资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职工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差距较大,建议尽快出台工资法,规范和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劳资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资关系、工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不顺、分配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立法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十分必要。目前,该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公务员工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专门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企业工资条例。同时,也拟积极开展制定工资法的相关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认为,我国工资收入分配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利益群体众多,形成的历史、社会问题非常敏感,建议先行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待时机成熟再着手起草专门法律。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32.尹广军等33名代表(第34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外派劳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逐渐增多,导致出境务工人员权益受损。而且目前有关外派劳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不统一,政出多门,随意性大,建议制定外派劳务管理法。商务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快速发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损害了劳务人员和劳务经营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国家形象。对此,2002年原外经贸部起草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商务部正在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以全面规范对外劳务合作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结合议案内容,抓紧条例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33.莫小莎等31名代表(第341号议案)提出,目前,各区域的经济合作与发展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依据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纷争解决难等问题,建议就建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纠纷解决机制等制定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专门法律。孙兆奇等31名代表(第427号议案)提出,扶贫开发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随着时代发展和国情变化,扶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建议制定扶贫开发法。国家发改委认为,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有必要尽快研究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务院已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该委正在组织研究拟订草案,草案内容包括规范区域经济合作活动和扶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等内容。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发改委抓紧条例起草工作,尽早颁布实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4.顾守成等31名代表(第348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城市交通法,规范城市交通秩序,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实现城市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认为,目前我国在城市交通规范方面主要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在规范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国务院又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起草。因此,两部门建议在条例出台并取得实施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城市交通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抓紧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35.于辉达等30名代表(第350号议案)提出,我国农业基础落后,抵御自然灾害、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当薄弱。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公司与参保户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相关内容。财政部认为,加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是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已有一些部门规章对农业保险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国务院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调研项目,建议在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6.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0号议案)提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目前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规范,由于法律位次限制,许多内容难以规范,建议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改委认为,2000年颁布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障稽察工作正常开展,规范稽察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在该办法实施的基础上起草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拟在条例出台实施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认真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尽早出台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37.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2号议案)提出,网络购物中,因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等问题日益显现,建议制定网络购物法,明确网络购物的合同模式、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支付、隐私权保护、纠纷处理机制等。邵峰晶等35名代表(第400号议案)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规范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关系,实现对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商业形态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电子签名法、电信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规范。对于议案所提问题,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有关网络交易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部门规章。拟在这些规范文件出台实施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进一步立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以上意见,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继续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出台行政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待积累经验后再考虑统一立法的问题。
  3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3号议案)提出,电视购物普遍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售后服务严重缺乏、假冒伪劣充斥、商家短期行为明显等一系列问题,使电视购物陷入了诚信危机的尴尬境地。建议制定电视购物法,对电视购物的行业准入、广告发布等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广电总局认为,依法加强电视购物播放管理,整顿电视购物市场秩序,对促进电视购物健康发展,维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近年来,该局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秩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初步效果。目前,该局正积极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办法,待办法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制定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广电总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4号议案)提出,我国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缺乏统一规定,造成各地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管理体制不一,盲目重复建设严重,市场资源大量浪费。建议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明确政府职能作用,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投资主体资质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商务部认为,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是商品交易市场最重要的形式之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此类市场发展迅速,在保障商品集散、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落后、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商务部已起草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草案,并拟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行政法规。议案所提建议可以在上述行政法规中得到落实,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抓紧上述法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颁布实施。
  40.周逢民等31名代表、杨子强等33名代表、高小琼等31名代表(第383号、第408号、第499号议案)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检查职能、扩大金融统计指标范畴、建立“一行三会”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等。中国人民银行赞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促进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职责。关于议案所提建议,该行将通过修改完善信息共享暂行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以及推动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等加以研究吸收,同时继续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中有关问题,适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41.刘锡潜等30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对撤销变更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使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建议加以修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是有关公司法个别条文的实施问题,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或由工商部门颁布相应的部门规章予以解决。同时,对于公司法的其他修改问题,拟继续关注并进行研究,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42.张庆伟等30名代表(第405号议案)提出,我国存款规模迅速增长,执行全额赔偿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为进一步树立储户信心,保护存款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有必要制定存款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社会公众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牵头起草存款保险条例,拟待条例出台实施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考虑制定专门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建议,抓紧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尽快颁布实施。
  43.金志国等40名代表、刘捷等30名代表(第410号、第504号议案)提出,我国酒类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生产销售秩序混乱、经销商资质良莠不齐、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酒法,完善酒类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酒行业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酒行业存在产销秩序不规范、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行业监管体制未理顺等问题,亟须加强立法和行业管理。商务部已于今年5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加快制定〈酒类管理条例〉的请示》,争取早日启动起草工作。议案所提问题可通过制定颁布该条例得到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意见,建议抓紧条例起草工作,争取尽早颁布实施。
  44.曾庆洪等30名代表(第472号议案)提出,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业缺少行业基本法加以规范,导致管理职能分散、行为不规范、企业负担重,阻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车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我国已成为汽车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但仍然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政出多门等问题,不利于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已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的法律文件有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总结以上法律文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对车辆制造、进口、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统一规范,代表议案所提问题可以在该条例中得到解决。同时拟在该条例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专门法律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以上部门意见,建议抓紧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45.王填等30名代表(第517号议案)提出,商业网点重复建设、布局散乱,严重损害了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给城市交通、环境和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建议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商务部认为,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商业网点,优化商业资源配置,促进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保证规划的贯彻落实,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商务部已于2004年底将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望于近期审议通过。条例对议案所提建议已有所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商务部抓紧工作,尽快出台上述条例。
  (二)25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对于能否单独立法或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意见分歧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较大,需继续调研论证
  46.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6号议案)提出,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制定个人破产法。同时,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可能连带到投资者个人破产,因此企业破产制度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相配套。此外,我国还有2300多万个体工商户和数万亿的住房与大宗消费信贷,其中少数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目前我委正在进行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调研论证,一俟时机成熟,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47.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亚达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1名代表(第58号、第216号、第424号议案)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物业管理权的权利主体,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完善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明确从业人员资格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作了规定,2007年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拟在全面系统梳理现行物业服务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再提出相应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59号议案)提出,风险投资法律地位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合并分立等内容。科学技术部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集聚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以获取回报,同时为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投资方式。在当前形势下,对于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总体规模偏小,活跃程度不高,通过立法推动风险投资发展十分必要。但现行合伙企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所得税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已分别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财税扶持政策等内容作了规定,是否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科学技术部的意见。
  49.郑杰等30名代表(第68号议案)提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类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较为笼统,缺乏系统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建议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认为,国外制定单一企业社会责任法的先例并不多见,大多由相关法律分别规定。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也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于是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意见,建议继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50.汪夏等31名代表、姚莉等30名代表(第118号、第332号议案)提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企业破产法在很多方面已暴露出不适应新形势的缺陷,建议尽快修改,延长破产立案审查时间,细化破产管理人制度等。财经委员会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企业破产案件有所增加,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相互交织,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尚在进一步显现中,也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修改企业破产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将继续关注该法实施情况,充分研究相关问题,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51.李新炎等31名代表(第168号议案)提出,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量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查处中无法可依,惩处力度不够。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处置程序等规定也不尽合理,建议对劳动法作相应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劳动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已分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在审议中。议案所提问题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已作相应规定,拟在上述法律法规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修改劳动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52.姜明等30名代表(第235号议案)提出,我国自主品牌发展比较薄弱,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制定自主品牌促进法,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严惩危害品牌发展行为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自主品牌的培育是我国企业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自主品牌发展相对薄弱,需要依法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现行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的角度对自主品牌发展进行了调整规范。但仍有必要加强自主品牌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自主品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就自主品牌促进法立法必要性及法律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研究。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53.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239号议案)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实践中,当合资企业增资时,主管部门一般按实到资本额确定增资后的各方出资比例,不考虑资产评估情况。建议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增资后国内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可以协商确定。商务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所致,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已有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增资并购时,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对于除上述问题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问题需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予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4.缪水娟等30名代表(第248号议案)提出,就全国范围来看,城市管理存在着管理体制不一、管理内容和要求不明、绩效监督不落实等诸多问题,建议通过制定城市管理法予以明确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的关键。但同时,城市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宽、管理环节多、监管内容庞杂等特点,许多制度都在探索中,目前难以通过一部综合性立法解决所有问题。该部将结合议案所提具体建议,不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55.刘庆宁等30名代表(第316号议案)提出,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对证券公司的承销、自营、经纪业务等没有明确界定,建议对证券法作相应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议案提出的有关投资者保护、民事责任等问题在新修改的证券法、公司法和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已做了必要的补充完善。议案所提证券公司业务界定和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问题,在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近期制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已作具体规定。财经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各项建议和证券法及其配套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证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56.杨卫等34名代表(第349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关于研发费用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改为从增值税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税制原理、征税环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需要根据支出形式具体处理。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将根据转型情况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增值税中抵扣相关研发费用的问题也宜在此过程中研究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财政部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并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57.周晓光等30名代表、杨泽柱等34名代表(第361号、第447号议案)提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形成稳定的规模和体系,但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意见以及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建议尽快制定产权交易法及国有产权交易法。国资委认为,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资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将继续规范交易和监管规则,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倡导各类产权进场交易,探索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产权交易法或国有产权交易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5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365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对会展业进行管理,法律位次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许多内容难以作出规定,建议制定会展法,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在会展业发展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相关行为准则等内容。商务部认为,会展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对外贸易、促进经贸文化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制定会展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会展业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和会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商务部已就展览业审批管理改革、行业组织建设、行业标准设立等方面做了一些基础性调研工作,但还有较多问题需作进一步研究,拟在加快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提出会展立法的具体思路。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59.迟夙生等30名代表(第385号议案)提出,烟草专卖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建议修改,增加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宗旨、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引入听证制度,删除与刑法冲突的条款等。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烟草专卖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烟草专卖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看,该法基本符合目前我国烟草专卖业的发展情况。但正如议案所提,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存在个别规定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建议予以修改解决。但鉴于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由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规定,有些需与其他法律的修改工作相协调,故对如何修改烟草专卖法尚需进一步研究,待形成思路后再启动相关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烟草专卖局意见。
  60.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39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困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在股市低迷、投资不振的情况下没有出路。一些地方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各种名称的合作银行,但无法可依,建议制定合作银行法。中国银监会认为,2006年银监会已明确了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推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目前正着力加快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过渡,改制后的金融企业将适用商业银行法。由于合作银行法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且在理论上争议较大,与未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也不尽一致,故是否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银监会意见。
  61.周厚健等30名代表(第401号议案)提出,我国工业体系已基本建立,但由于基础薄弱和西方技术封锁,导致大部分产业处于世界产业链条低端,受制于人。建议制定工业振兴法,将科学可行、相对稳定的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目前我国对工业发展的指导以政策为主,如国务院近期审议通过的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工业振兴战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基本的工业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工业振兴立法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为我国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62.张庆伟等30名代表(第404号议案)提出,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建议制定财政监督法。财政部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制定财政监督法,对于保障财政监督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财政监督行为,保护被监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中已规定有关于财政监督的内容,目前该委正会同财政部组织修改预算法,修改中亦将就预算监督的内容作出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如果制定该法,需规范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协调相关法律的关系均需作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预算工委和财政部结合议案内容,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63.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407号议案)提出,小型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很难适应公司制的运作模式,勉强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上常常出现强人专权的局面,建议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为相关企业的设立、运行等提供依据。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的立法和企业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职工持股、一人一票表决权等制度设计是在企业改制中各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做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多方面矛盾,难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实践中,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分别依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对于是否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64.张庆伟等31名代表(第409号议案)提出,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出现了失管失养现象,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现象严重。为切实解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农村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认为,农村公路是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的农村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关于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已明确由省、县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现正在依据上述文件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模式。因此,目前启动制定农村公路法,立法条件不成熟。交通运输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该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
  65.周洪宇等31名代表、朱永新等42名代表(第450号、第483号议案)提出,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不能完全解决日益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维护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反映,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了专章规定,内容比较全面,为促进公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做好平等就业工作的关键,一是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三是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再考虑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建议该部结合议案内容,积极推动上述工作,促进平等就业。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四、2件议案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66.金兴明等30名代表(第66号议案)提出,当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其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国民就业、财政税收与社会稳定大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项执法检查。财经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从财政、税收等各个方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该法实施以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该法的有效实施。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进一步出台配套措施,促进法律实施是必要的。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份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深圳专利法律师咨询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67.台湾代表团(第247号议案)提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中,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损害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台商对土地使用权、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的争议反映较为强烈。为了确保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过该法的执法检查,2008年也组织过相关调研。由于法律颁布时间较长,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加之近几年两岸关系变化也需要进一步强化该法的实施,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为此,财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深圳专利律师咨询 专利法相关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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