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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传统的维系男女二人关系的婚姻形态,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化。中国的“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追求时尚的男女们更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发生一方死亡的情况时,大家突然发现,没有法律保护的“准婚姻”形式下产生的财产难以确权:合伙买的房子不知该归谁,一起写的东西版权不知该归谁,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该怎么分割。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阐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财产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不婚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宽容、认可,并且接受。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当事人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的,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反对同居,而是采取一种暧昧态度。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这种相对不稳定的同居关系往往会引起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以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分为共同生活型同居、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
  共同生活型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其次,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再次,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开始时的时间以及同居开始时双方的年龄或者一方死亡时双方的年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8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如果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死亡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与其他同居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除了共同生活型同居外,还有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等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型同居与其他形式的同居有本质区别。
  重婚型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婚姻的形式公开在一起生活的行为。这种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重婚。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双方行为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而重婚型同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其行为违反我国伦理道德观念,并且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所以本文不对重婚的财产进行阐述。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的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姘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秘密的同居,共同生活型同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对外公开的同居;姘居是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行为,共同生活型同居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在于它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
  二、 共同生活型同居期间财产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适用婚姻法律中有效婚姻关系处理,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属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变通,它将同居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界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同的是,第一、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吸收一方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不得因为期限的缘故将一方在同居关系前的财产吸收为共有财产;第二、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一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没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第一、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归双方共有,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归双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
  第四、同居前,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主要是指农村举办婚礼而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同居关系)礼物,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如果属于事实婚姻的,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构成事实婚姻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财产与单方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归单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一般归该当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问题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第一、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归双方共有,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归双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
  第四、同居前,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主要是指农村举办婚礼而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同居关系)礼物,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如果属于事实婚姻的,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构成事实婚姻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财产与单方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归单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一般归该当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问题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处分财产。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
  2.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分割,属于生者的归生者所有;属于死者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3.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在遵守上述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双方财产分割以后,生者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般不形成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生者不能继承死者分割的同居遗产,更不能继承死者非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生者依靠死者生前的抚养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可以继承死者分割的部分遗产。如果生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叫多的扶养义务,可以继承死者适当的遗产。
  现今社会,我们国家还没有消除农村存在的只办理婚礼仪式,而不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现状,就又出现了城市的非婚同居式的准婚姻现象。为了规范由此引起的各种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作出了不同的分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同居关系,遏止恶意的同居关系,进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法律实践中,要甄别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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