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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一 、 可作为遗产的范围
  根据 《 继承法 》 第 3 条的规定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 :
  1. 公民的收入 。 公民的收入是指自 然人在工作单位从事生产劳动所取得的工资 、 薪金等收入以及公民因从事个体劳动或其他劳动所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 。
  2. 公民的房屋 、 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房屋 , 一般是指私房 , 自 然人的私房可以作为遗产 , 但私房的宅基地不是遗产 , 不能继承 , 但继承人享有该房屋占有的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3. 公民的林木 、 牲畜和家禽 。
  4. 公民的文物 、 图书资料 。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 公民的著作权 、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主要包括 : 著作使用费 , 专利申 请权 ,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 , 专利使用权 , 专利转让权 , 商标专用权 ; 还包括自 然人的发现权 , 发明权 , 科技进步权 , 合理化建议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 另外 , 非法人组织中的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的字号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 能够为自 然人带来财产利益 , 可以转让 , 也应可以认定做遗产 。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主要包括 : 抵押权 , 质押权和留置权 , 典权 , 有价证券 , 债权债务等 。
  8. 公民生前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屋居住权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
  9.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 , 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 , 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 请书 ”。 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 其 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 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 、 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 , 因涉及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非常的多 , 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 具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包括以下内容 :
  1. 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 1 )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 因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
  托人个人之间的相互依赖 , 所以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 , 而受托
  人也应当亲自 处理委托事务 , 若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 , 则委托合同自 动终止 , 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 , 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来继承 。
  ( 2 )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一旦劳动 者死亡 , 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 行终止 ,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 , 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
  ( 3 )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 。
  2. 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的债务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 1 ) 出版 、 演出合同中作者 、 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是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
  人继承的 。
  ( 2 )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 己的工作亲自 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也不可作为遗
  产由继承人继承 。
  3.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 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 指定了受益人的 , 被保险人死亡后 , 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 未指定受益人的 , 被保险人死亡后 , 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 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 。 因而 , 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 死亡补助金是否是遗产
  死亡补助金 ( 或称为死亡赔偿金 ) 是指死者因受侵权伤害或工伤等致死亡后 , 由侵权人或死者所工作的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 其中被扶养人
  包括对父母的赡养 、 对配偶的扶养和对子女的抚养等 。 死亡补助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
  后 , 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 , 所以不属于遗产 。 死亡补助金应当归近
  亲属共有 , 当事人对该金的分割要求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 而非对遗产的继承 。
  5. 遗体是否属于遗产
  死者的遗体是否属于遗产 , 在我国的法律中 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 但在司 法实践
  中 , 一般都认为遗体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 遗体虽然也属于物的范畴 , 但人对遗体的处
  分上与其的物是完全不一样的 。 因为遗体的处理事关社会风化 , 因而是一种社会权
  利 。 无论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或是继承人对遗体的处分 , 都不能违背社会风俗和法律
  规定 。 遗体的处分已大大超出了 “ 私 ” 的范围 , 已进入了 “ 公 ” 的规范范围 。
  6. 承包经营的财产是否属产
  在实践中 , 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 , 如土地 、 林地 、 企业等 , 不属于遗产 , 不能继承 。 但承包经营的收益 , 属于遗产 。
  7. 职工因公死亡 、 革命军人牺牲后对其亲属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 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 , 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
  8. 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如采矿权 、 狩猎权 、 渔业权 、 水资源使用权 、 海洋 、 空间等使用权 , 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 , 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 , 如果继承人要行使这些资源的使用权 , 必须另行申请 , 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
  9. 困难补助能否作为遗产
  10. 非法所得不能成为遗产予以继承 。 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系通过不法行为所得 , 该财产因其非法性质 , 因此 , 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
  三 、 确定遗产范围时 ,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 《 继承法 》 第 26 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 除有约定的以外 , 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 遗产分割时 , 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在继承开始后 ,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1.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
  2. 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
  3.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 。 例如 , 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 , 但用于家庭消费的 , 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
  四 、 被继承的遗产中 的不知道账号密码的银行存款如何继承处理
  中 国人民银行 《 关于执行 〈 储蓄管理条例 〉 的若干规定 》 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 :“ 存款人死亡后 , 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 己的身 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 应向 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 ( 未设公证处的 地方向 县 、 市人民法院 ) 申 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 储蓄机关凭此办理过户 或者支付手续 。 该项存款的 继承权发生争议时 , 由 人民法院判处 。”
  依据上述规定 , 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携带户口 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 然后凭此证明书到储蓄机关办理过户 或者支付手续 。 如果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 , 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 然后
  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储蓄机关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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