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继子女财产各继承责任各承担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父亲去世了 后妈养我不?
正在沈阳市某重点高中读高二的小亮五岁时母亲去世,他与父亲相依为命。14岁时,小亮迎来一位比自己仅大了5岁的继母。小亮心里别扭,从来不肯叫她“妈妈”。“小妈”也没给他好脸色,两人就这样别扭地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三年。2008年底,小亮的父亲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小亮突然发现,自己在这个世上唯一的亲人,竟然只有“小妈”。但“小妈”在父亲去世之后踪影不见。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小亮遂一纸诉状将“小妈”告上法庭,要求“小妈”将自己抚养至成年,直到他有权力处置父亲的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小妈”在个人能力范围内支付小亮的生活费及学费等直到小亮年满18周岁。法官指出,就小亮家的情况来看,小亮与“小妈”共同生活了三年,小亮的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实际上是由父亲与“小妈”的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小妈”实际上在教育和生活上确实照顾了小亮,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就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并不考虑双方是否有扶养的意愿。鉴于小亮还是未成年人,故法院要求有抚养关系的“小妈”继续抚养小亮。
丈夫承诺的 继子可拒绝?
韩女士与刘老再婚之前曾做过约定,说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互不继承,但男方应安排好扶养女方终老。五年后,病入膏肓的刘老立下遗嘱,写明他与韩女士全都去世之后,其房产由他的儿子刘率(化名)继承。
丈夫去世之后,韩女士认为,既然刘率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也应该继承其父对她的约定,赡养自己直到终老。因此她要求刘率每个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然而刘率一口回绝。他说,老两口的约定与自己无关,韩女士又没养过自己,凭什么要自己赡养?韩女士眼见丈夫的承诺成了一纸空文,伤心之下,她前往律师所咨询。
律师指出,首先,二老在婚前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此执行。但此协议只应约束二老本人,刘率并不是此协议的签订者,因此不负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次,刘老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对韩女士有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非债务,这种义务随着刘老的去世而终止,不具有继承性。第三,韩女士未抚养过刘率,不能强求刘率尽赡养义务。
财产各继承 责任各承担
王旭的家事则更令人郁闷。2008年5月,其继母突然在家昏倒。王旭的父亲连忙让王旭立即将继母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王旭在救人的同时紧急联系继母的亲生女儿赵琳,可赵琳竟然断然拒绝参与处理母亲的住院问题及后事。继母的住院费用与丧葬费用落到王旭一个人头上。
王旭认为,自己成年后继母才嫁到王家,不存在抚养关系,不继承继母的财产,所以也没有为继母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义务。于是他将继母的亲生女儿赵琳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垫付款项。而赵琳则认为,母亲已经嫁到王家,王家支付这些钱是应该的,所以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旭与继母间确实没有抚养关系,他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应由继母的法定继承人(王父和赵琳)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父亲要王旭处理此事,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该垫付款应由其父亲负担。王旭可以选择以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以债务法律关系起诉,现他选择以债务关系起诉继母的继承人陈某,于法有据。据此,法院判决赵琳从继承的母亲遗产中支付王旭医疗和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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