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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校方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张仕龙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中心学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XX中心学校XX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XX学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过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并参加庭审过程,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原告受伤系在竞技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受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管理机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2012年10月10日,原告受伤时系正在学校内参与体育课加速跑竞赛过程中造成。根据教学规范的要求,体育老师实施该科目教学时,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三人,游戏规则是最先抵达终点者为胜。原告受伤正是在参加速跑竞赛活动中与其他两名同学相撞因造成的。 加速跑科目练习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原告XX、田XX已经年满十周岁,对比赛潜在的伤害风险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及损害后果,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而双方的比赛行为属正当体育活动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原告是在参与比赛过程中与另两被告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学校已就体育锻炼等问题建立并执行了必要的安全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故XX无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款关于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规定,学校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第二、原告受伤系因其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教育和管理造成损害,原告及其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学校在管理和教育上不存在过错,应由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庭审的情况来看,原告受伤时是在加速跑训练的过程中,在老师没有下达指令的情况下自己提前起跑,从而与前面一组的同学XXXX发生相撞而造成的。事发当时,体育老师已经根据体育课的课堂常规要求对原告进行必须教育,同时对体育活动中风险进行说明,安全教育也作了强调依法对原告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原告的损害系其不听老师的指挥、不遵守课堂纪律而造成,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原告受损的赔偿责任。
第三、XX学校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原告参加意外伤害险,原告意外伤害所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
第四、原告诉讼主张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全部得法院的支持。1、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其鉴定意见没有客观真实,应待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2、对于伙食补助费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3、护理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护理人员证据及相关的收入证明,其主张没有证据依所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无视老师一再强调的安全义务,在竞赛性和风险性的的体育活动中违反课堂纪律最终造成了受伤的事实。老师了解情况后向家长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学校已经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的损伤学校管理过程中不可予测不可控制的意外风险对于原告的损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代理人认为,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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