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妻子去年8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上2个孩子归我抚养,财产分割无。现在妻子要起诉法院,要孩子、财产。我该怎么去应对。谢谢!问题补充: 离婚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建议您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收集对您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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