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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李建超律师


来访咨询:“律师你好,我想就我们家的问题请教您。我爷爷现在郑州居住,我爸爸年轻的时候就从郑州出来了,定居在邯郸。从2010年起,我爷爷身体情况就变的不好了,一直是我叔叔和姑姑在照顾我爷爷,我父亲没有办法回去照顾老人就按月给叔叔和姑姑钱充当爷爷的花销。去年,我叔叔就突然去世了,奶奶也早早的去世了,那你说,是不是应该由我爸爸和姑姑来继承我爷爷的遗产了?”
律师解答:“不是你想想的那样的。如果你的爷爷没有立下遗嘱的话,继承就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这种情况下,有继承权的人就是你的奶奶和你的爸爸、叔叔、姑姑。虽然你的叔叔先于你的爷爷死亡了,但是不是说所有的遗产就是你姑姑和你爸爸的了。因为依据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原本属于你叔叔的那部分遗产由叔叔的子女代位继承。”
来访咨询:“还有一个问题,我叔叔在的时候是叔叔和姑姑轮流照顾爷爷,现在叔叔不在了。姑姑一个人照顾爷爷很累,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婶婶和叔叔的儿子对老人家尽赡养的义务?”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你爷爷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是叔叔,现在叔叔不在了,叔叔的儿子对爷爷尽赡养义务是自然的。但是婶婶属于丧偶儿媳,法律没有给丧偶儿媳加以义务。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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