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专题--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110网律师
众所周知,所有机动车辆应缴纳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但是如果驾驶者系醉酒驾驶,或者因其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等重大过错,发生交通肇事,致人伤害,仍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表面上有失公平,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只对受害者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综合来看此情形是否应由醉驾者一人担责,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呢,本文从实务中的案例入手,着重分析了驾驶人重大过错如醉酒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
案情
孙某和朋友吃饭后,骑自行车回家,孙某系正常行驶,被李某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倒,导致尾骨骨折,住院花费3万元;案发后经鉴定李某系高度醉酒驾驶,且其驾驶车辆购置有强制保险。李某因自身经济条件垫付二千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于是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共计4万元。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条款》第九规定: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医疗费,不承担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
分歧
根据案情和保险公司辩称,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对孙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依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只承担28000元的医疗垫付责任,依据《条款》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只负责支付医疗费,不负责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其他赔偿责任,如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只需支付或垫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即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驾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被害人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等,不只是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不负责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立法宗旨。交强险的设立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显然是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该立法目的不仅体现在《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而且还在法律层面也由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实现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弥补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失这一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医疗费并进行赔偿,除了法定免责事由除外,不得因致害人自身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触犯刑事法律而拒绝赔偿。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不仅承担抢救费用还应承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可以理解为财产损失,不可理解为其他人身伤害损失如营养费、陪护费等。因为该规定是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制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只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免除,未规定对其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系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下位法应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免除有关责任的情况,应依据上位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除抢救费用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损失。
(三)承担除医疗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条款本意。条款和条例中的抢救费用,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抢救治疗费用,应包括抢救治理时所需的营养费用、护理费用。从法律条文本意上看,抢救和治疗费用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支付抢救和治疗费用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应赔偿因交通肇事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当然包括因抢救治疗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交通费用、误工费等。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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