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驻华机构不签劳动合同也合法?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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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讯(通讯员 周静方 记者 王博)近来,马小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美国某企业驻宁波代表处工作了7个月,可代表处没给她签劳动合同,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只是每个月支付工资。今年2月底,马小姐因故被“炒鱿鱼”,她一纸诉状将该驻华代表处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代表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交社会保险。3月19日,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了此案:该外企驻华代表处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马小姐的主张全部被驳回。 被辞员工 投诉外企驻华机构 2009年7月1日,马小姐应聘进入美国某公司宁波代表处担任质量监督管理员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每月3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000元,但代表处没有同马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2月底,因为某种原因,代表处提出了同马小姐终止劳动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马小姐向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波代表处支付她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1月30日经济补偿金共计24500元;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这件事,被申请人也就是美国某公司驻宁波代表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马小姐来应聘时,当时就明确告诉她,机构是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不可能与马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双方只是雇佣关系。 仲裁委 依法驳回投诉人请求 后经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港澳台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申请人马小姐未按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建立关系,马小姐与被申请人宁波代表处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马小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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