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另一方是否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单位与作为主体的合作方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属于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另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债权属于相对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房地产的合作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合作双方未成立项目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应各自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开发的另一方虽不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但享有了施工工程的权利,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应承担施工合同的义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合作开发的另一方,并没有反对,往往对此也是认可或者同意的。同时,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类似于法律上的合伙行为,作为另一方理应对相关行为承担责任。
本人认为,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倾向于只由签订施工合同一方承担施工合同义务或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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