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的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法律规定律师提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照顾的义务。
那么,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呢?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比如养子女自小与养父母共同生活长大,成年后建立家庭,之后有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年老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需要赡养。这样的情况法律是支持养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给予养父母物质或精神上的扶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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