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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110网律师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高的广告效应,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的知名度,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而且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在诸多方面也明显超过普通商标。根据修改以前的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原先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通过行政机关,随着商标法规的不断修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10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需一至二年的时间,程序也比较复杂,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这也是为什么目前许多企业选择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因。那么企业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驰名商标呢?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一是应正确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相关公众一般应当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管理、使用该商标的工商业界。二是正确把握“知晓程度”,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可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进行确定。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随着资讯科技与媒体宣传的飞速发展,完全可以使一个商标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要为相关公众认可接受、获得良好声誉、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具备绝对显著性,必然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法院在认定时通常把持续使用时间确定为五年左右,最少不少于三年,这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时当事人应提供使用该商标主要商品近三年销售记录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广告不仅是促进商品流通的方式,更是赋予有形产品无形价值的过程。商标宣传工作的程度涉及到广告宣传费、广告宣传的媒体覆盖度、宣传频率等方面,其中广告宣传费是法院衡量宣传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应考虑对该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媒体等级,考虑覆盖全国各地的众多销售网点、代理渠道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数量。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一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不具有持续效力,但曾经被认定的个案必然能反映商标当时的状态,应作为以后认定的一个参考。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除了考虑上述四个方面原因外,还应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隐含的无形资产情况,考虑该商标被故意仿冒侵权的情况。
二、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对参与审理的合议庭每一个主审法官来说,都是考验。目前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同法院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严格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别,企业可以选择向已有认定驰名商标经历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一般可以通过选择侵权产品销售地进行起诉来选择管辖法院,如果企业遭遇多个侵权人侵权,则还可以通过不同被告来选择管辖法院。
三、选择合适的侵权案件
在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就无需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即可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跨类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不同。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保护,即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具体而言,以下这些案件涉及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2、涉及围绕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域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驰名商标的不断增多,围绕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不断出现。因此,对于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3、涉及权利冲突。依照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精神,商标法实施条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商号的使用。因此,商号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若商标权为在先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商号停止使用。在权利冲突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确定是否对其采取特殊保护。
四、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关键在于证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例中可以发现,所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具有注册早、使用时间长、广告宣传费用高、业务区域广、商标保护记录好等共同特点,这些特点与目前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为满足司法认定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主要包括有: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及经营状况、该商标受保护的相关纪录(如地方著名商标证、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以及其他获得各项奖励的证明文件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以及涉案商标的被使用许可方等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使用、宣传推广、市场信息等资料,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往往需要提供数千页各类证据,但是,很多时候企业花大力气进行广告宣传,其精心保留的大量宣传记录、广告合同等却并不能作为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认可,原因在于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准备和保留证据,导致提供的书证、物证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涉案商标的宣传情况。所以企业在起诉之前最好通过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将相关的证据补充完整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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