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或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交付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工程完工或者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基于种种考虑拒绝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的行为并不属于行使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建设工程并不属于动产。当然工地的建筑材料是否能够留置存在争议。基于拒不交付工程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承包人不交付工程的行为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承包人占有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承包人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呢?由于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对工程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从法律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即使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并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其权利。如果在赋予承包人抗辩权,易造成其权利滥用进而造成损失的扩大,并不是法律制度的涉及尽量减少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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