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延误工期,工程结算时对此并未处理,发包人在结算后是否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属于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当某一时间节点或者工程竣工时的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并且不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情形,承包人的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即可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权利属于基于合同的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只要发包人行使该请求权的时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应以结算时未予提出的行为,推出视为发包人放弃该请求权,毕竟权利的放弃应以明示为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不提出即为放弃的,不应理解为默示放弃。只要发包人在时效届满前提出,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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